与吴令某论罚锾书

与吴令某论罚锾书
作者:袁枚 清朝
本作品收录于《小仓山房文集/16

汉张敞以三辅谷贵,请民入粟赎罪。萧望之等以为粟可赎罪,是贫富异情,而法不一也,争之甚力。考其时,张敞宽民罪以活民,非取民财以利己。然望之以为事当权其轻重,不宜以苟且计,损万世法。

今闻足下治吴郡,凡富人有过,辄锻炼拘系之,逼令出家财佐公费。一日之间,凡六七辈。此大不可也。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孔子曰:“富之”。孟子曰:“易其田畴,薄其税敛,民可使富也。”古之圣贤,求贫民之富;今之有司,求富民之贫。不知富民者,贫民之母也。其能施与者无论矣。纵纨绔骄奢,未尝不病于己而利于民也。被绮谷,食珍羞,而鬻贩者利;婚丧僭侈,好歌舞博弈,而方外杂技与肩摩背负者利。今使之畏首畏尾,动触机阱,富民累,贫民伤矣。

说者曰:“为富不仁,韱啬傲上,致其罪,罚其锾,足以儆之。”夫为富不仁,阳货为作吏者言之也,非为百姓言之也。我不取之,何以知其吝?我不接之,何以知其傲乎?诚有罪焉,是富人之恃财而为恶也。恃财者,使之百万其财而莫赎,然后天下之为富者惧。若以财肆,复以财免,小富之人或倾其性命,大富之人未损其毫毛。设有狡狯豪猾,捐一二年租为罚费,便可恣纵无所不至。是罚锾非禁恶也,乃助恶也。谢安曰:“陶公虽用法,恒得法外意。”不知公之罚,法外当是何意?

今夫贪吏之取赃也,避其宾朋,紸箧暗投。其羞恶之心犹然存也。能吏之行罚也,明目张胆,持筹而算之,其羞恶之心淡然忘矣。彼富人者,明知其意不在罪也,一有风闻,便卖货鬻产,治具而待。匍匐棘槐,不辨其罪之有无,而但诉其家之有无,勒增丐减,形同贾贩。旁观之士,心窃鄙之。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在官则胥吏强索,在乡则无赖诈取。自上下下,相缘为奸。而况所罚者大半不出于告发,而出于访闻。于是钩距者,诬陷者,设局而罗织者,朝禀乍入,暮符已下。官为讼魁,吏为佐证。所罚无几,而徒使中饱之人,云翔而四布。荆棘满眼,殊觉寒心。

或曰:“罚锾非入己也,置之公所充公用耳。”审是,则足下之为此尤拙矣。夫君子之廉,为洁己也;小人之贪,为肥己也。今足下故入人罪以取利,其不为君子也明矣。复不橐存之,而以公同官,是污己而肥人。既为君子所悲,重为小人所笑。足下又何乐乎此?或曰:“此大府意也,故不得不尔。”是更不然。绳愆纠谬,方称贤僚。大府果有罚锾之明文,君子尚宜抗词而争。今绝无明文,而以为不师其令而师其意,一旦败露,为上所知,恐大府今日借君以集事,未必异日不劾君以解谤。明者不可不察也!枚再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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