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中會宣言
香港興中會宣言
作者:孫中山
民前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1895年2月18日香港

中國積弱,至今極矣!上則因循茍且,粉飾虛張;下則蒙昧無知,鮮能遠慮。堂堂華國,不齒於列邦;濟濟衣冠,被輕於異族。有志之士能不痛心!夫以四百兆人民之眾,數萬里土地之饒,本可發奮為雄,無敵於天下。乃以政治不修,綱維敗壞,朝廷則鬻爵賣官,公行賄賂;官府則剝民刮地,暴過虎狼。盜賊橫行,饑饉交集,哀鴻遍野,民不聊生,嗚呼慘哉!方今強鄰環列。虎視鷹鄰,久垂涎我中華五金之富,物產之多,蠶食鯨吞,已見效於踵接;瓜分豆剖,實堪慮於目前。嗚呼危哉!有心者不禁大聲疾呼,亟拯斯民於水火,切扶大廈之將傾,庶我子子孫孫,或免奴隸於他族。用特集志士以興中,協賢豪而共濟,仰諸同志,盍自勉旃。謹訂章程,臚列如左:

一、會名宜正也本會名曰興中會,總會設在中國,分會散設各地。

二、本旨宜明也本會之設,專為聯絡中外有志華人,講求富強之學,以振興中華,維持團體起見。蓋中國今日,政治日非,綱維日壞,強鄰輕侮百姓。其原因皆由眾心不一,只圖目前之私,不顧長久大局。不思中國一旦為人分裂,則子子孫孫世為奴隸,身家性命,且不保乎!急莫急於此,私莫私於此;而舉國憒憒,無人悟之,無人挽之,此禍豈能倖免。

倘不及早維持,乘時發奮,則數千年聲名文物之邦,累世代冠裳禮義之族,從以淪亡,由茲泯滅,是誰之咎?識時賢者,能無責乎?故特聯絡四方賢才志士,切實講求當今富國強兵之學,化民成俗之經,力為推廣,曉諭愚蒙,務使舉國之人皆能通曉。聯智愚為一心,合遐爾為一德,群策群力,投大遺艱,則中國雖危,庶可挽救。所謂“民為邦本,本固邦寧”也。

三、志向宜定也本會擬辦之事,務須利國益民者方能行之。如設報館以開風氣,立學校以育人材,興大利以厚民生,除積弊以培國脈等事,皆當惟力是視,逐漸舉行,以期上匡國家以臻隆治,下維黎庶以絕苛殘,必使吾中國四百兆生民各得其所,方為滿志。倘有藉端舞弊,結黨行私,或畛域互分,彼此歧視,皆非本會志向,宜痛絕之,以昭大公而杜流弊。

四、人員宜得也本會按年公舉辦理員一次,務擇品學兼優,才能通達者。推一人為總辦,一人為幫辦,一人為管庫,一人為華文文案,一人為洋文文案,十人為董事,以司會中事務。凡舉辦一事,必齊集會員五人,董事十人,公議妥善,然後施行。

五、交友宜擇也本會收接會友,務要由舊會員二人薦引,經董事察其心地光明,確具忠義,有心愛戴中國,肯為其父母邦竭力,維持中國以臻強盛之地,然後由董事帶之入會,必要當眾自承其甘願入會,一心一德,矢信矢忠,共挽中國危局;親填名冊,並即繳會底銀五元,由總會發給懲照持執,以昭信守,是為會友。若各處支會,則由該處會員暫發收條,俟將會底銀繳報總會。取到恁照,然後交換。

六、支會宜廣也四方有志之士,皆可倣照章程,隨處自行立會。惟不能在一處地方分立兩會,無論會友多至幾何,皆須合而為一。又凡每處新立一會,至少須有會友十五人方算成會。其成會之初,所有繳底領照各事,必須托附老會,代為轉達總會,待總會給照認妥,然後該支會方能與總會互通消息。

七、人才宜集也本會需才孔亟,會友散處四方,自當隨時隨地,物色賢材。無論中外各國人士,倘有心益世,肯為中國盡力,皆得收入會中,待將來用人,各會可修書薦至總會,以資臂助。故今日廣為蒐集,乃為各會之職司也。

八、款項宜籌也本會所理各事,事體重大,需款浩繁。故特設銀會以集鉅資,用濟公家之急,兼為股友生財捷徑,一舉兩得,誠善舉也。各會友好義急公,自能惟力是視,集腋成裘,以助一臂。茲將辦法節略於後:每股科銀十元,認一股至萬股,皆隨各便。所科股銀,由各處總辦管庫代收,發給收條為據,將銀暫存銀行,待總會收股時,即匯寄至總會收入,給發收銀會股票,由各處總辦換交各友收存。開會之日,每股可收回本利百元。此於公私皆有裨益。各友鹹具愛國之誠,當踴躍從事,比之捐頂子,買翎枝,有去無還,洵隔天壤。且十可報百,萬可圖億,利莫大焉,機不可失也。

九、公所宜設也各處支會,當設一公所,為會員辦公之處,及便各友時到敘談,講求興中良法,討論當今時事,考究各國政治,各抒己見,互勉進益。不得在此博奕遊戲,暨行一切無益之事。其經費由會友按數捐支。

十、變通宜善也以上各款為本會開辦之大綱,各處支會自當倣照辦理。至於詳細節目,各有所宜,各處支會可隨地變通,別立規條,務臻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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