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少年團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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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少年團規律
1916年1月15日
譯者:李穆
本作品收錄於《新青年/卷1

一團員須顧全體面設團員所云。質以己之名譽者。則應遵行其言。不啻極莊嚴之宣誓。

  或團長向團員雲。予信用汝克任此事。團員勢必竭其能力。以圖報命。並不可有絲毫他念系戀於心。

  設團員不顧體面而說謊語。或未能遵命而行。彼應將徽章繳呈。不得再掛。並除藉不得為團員。

  二凡團員應效忠於國王長官父母國家及主人。排萬難以擁護之。無論何人。凡為上列諸人之仇敵。或加以惡言者。團員須力抗之。

  三團員之義務。在效用於他人而扶助之。

  無論何事當前。團員須盡其分內應盡之義務。甚至犧牲其自身之歡樂、愉快、安全。亦所不顧。有時兩事同至。勢難立決從違。處此地位。團員必當自省。孰為吾之義務。此即孰為最有益於人之事。而決行之。團員無論何時。常存一救死扶傷之念。並每日須盡力為人試行一二方便。

  四團員應以朋友之誼待眾人。以兄弟之情待他團員。其人之屬於社會何種階級非所問也。

  設遇他團員。即絕不相識者。亦必與之接談。且量力相助。代為服務。或推食食之。凡彼有所求。必竭能以應之。團員萬不可有驕諂心。有驕諂心者。即嫌貧愛富之人也。團員逢人皆善視之。且為之盡力。

  印度人稱少年團曰“奇姆”。即“四海之內皆朋友”之意也。此種名稱。乃團員皆應博得者。

  五團員須知禮儀。無論何人。皆須接之以禮。於婦孺老弱殘廢之人。尤須格外致敬。且不可因扶助或恭敬他人而得報酬。

  六團員應惠及動物。盡力救護蓄類。使免於痛苦。不可無故殺生。雖一蠅之微。亦天之生物。殺蓄類以充食。則不在此例。

  七團員須服從命令對於父母巡長團長。均須服從無異詞。

  設團員受令。心中雖不願。亦必如陸海軍人之例。遵令行事。因遵令行事。乃其義務也。事畢之後。始可陳情抗辯。受令時必須立即遵行。軍紀乃爾也。

  八團員無論遭何境遇。均須淺笑微吟。一經受命。即應喜樂敏捷以從之。不得有遲疑乞憐情狀。

  團員不可見難生畏。亦不可互相抱怨。有時見逐。亦不得妄發誓言。

  有時與操時相左。或有人故意誤之。 (團員不應出此。)或處煩悶境遇。團員必勉作笑容。自歌自詠。其庶幾乎近之。

  殊於危險之際。團員既樂且歌以行。此匪徒自娛樂。且可鼓舞他人。犯發誓或惡語者。罰以冷水一杯。由他團員傾入犯者袖內。此法乃三百年前英國斥堠隊隊長約翰司密士所擬。

  九團員宜儉。能省一辦尼。即須省下存儲銀行。以備綴業時。得以自給。不至遺累他人。或有餘時亦可應他人之需。

  十團員之思想、言語、行為。均須潔淨。故對於蠢然無知之青年。言語不潔者。須鄙視之。而自身之言語思想行為。宜深加防範以免污染。少年團者。即光明磊落之丈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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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以匿名或別名發表,確實作者身份不明(包括僅以法人名義發表),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匿名別名作品發表起95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区(包括新加坡、加拿大、韓國、新西蘭、兩岸四地、馬來西亞)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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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以匿名或別名發表,確實作者身份不明(包括僅以法人名義發表),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匿名別名作品發表起95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区(包括新加坡、加拿大、韓國、新西蘭、兩岸四地、馬來西亞)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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