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少年团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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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少年团规律
1916年1月15日
译者:李穆
本作品收录于《新青年/卷1

一团员须顾全体面设团员所云。质以己之名誉者。则应遵行其言。不啻极庄严之宣誓。

  或团长向团员云。予信用汝克任此事。团员势必竭其能力。以图报命。并不可有丝毫他念系恋于心。

  设团员不顾体面而说谎语。或未能遵命而行。彼应将徽章缴呈。不得再挂。并除藉不得为团员。

  二凡团员应效忠于国王长官父母国家及主人。排万难以拥护之。无论何人。凡为上列诸人之仇敌。或加以恶言者。团员须力抗之。

  三团员之义务。在效用于他人而扶助之。

  无论何事当前。团员须尽其分内应尽之义务。甚至牺牲其自身之欢乐、愉快、安全。亦所不顾。有时两事同至。势难立决从违。处此地位。团员必当自省。孰为吾之义务。此即孰为最有益于人之事。而决行之。团员无论何时。常存一救死扶伤之念。并每日须尽力为人试行一二方便。

  四团员应以朋友之谊待众人。以兄弟之情待他团员。其人之属于社会何种阶级非所问也。

  设遇他团员。即绝不相识者。亦必与之接谈。且量力相助。代为服务。或推食食之。凡彼有所求。必竭能以应之。团员万不可有骄谄心。有骄谄心者。即嫌贫爱富之人也。团员逢人皆善视之。且为之尽力。

  印度人称少年团曰“奇姆”。即“四海之内皆朋友”之意也。此种名称。乃团员皆应博得者。

  五团员须知礼仪。无论何人。皆须接之以礼。于妇孺老弱残废之人。尤须格外致敬。且不可因扶助或恭敬他人而得报酬。

  六团员应惠及动物。尽力救护蓄类。使免于痛苦。不可无故杀生。虽一蝇之微。亦天之生物。杀蓄类以充食。则不在此例。

  七团员须服从命令对于父母巡长团长。均须服从无异词。

  设团员受令。心中虽不愿。亦必如陆海军人之例。遵令行事。因遵令行事。乃其义务也。事毕之后。始可陈情抗辩。受令时必须立即遵行。军纪乃尔也。

  八团员无论遭何境遇。均须浅笑微吟。一经受命。即应喜乐敏捷以从之。不得有迟疑乞怜情状。

  团员不可见难生畏。亦不可互相抱怨。有时见逐。亦不得妄发誓言。

  有时与操时相左。或有人故意误之。 (团员不应出此。)或处烦闷境遇。团员必勉作笑容。自歌自咏。其庶几乎近之。

  殊于危险之际。团员既乐且歌以行。此匪徒自娱乐。且可鼓舞他人。犯发誓或恶语者。罚以冷水一杯。由他团员倾入犯者袖内。此法乃三百年前英国斥堠队队长约翰司密士所拟。

  九团员宜俭。能省一办尼。即须省下存储银行。以备缀业时。得以自给。不至遗累他人。或有馀时亦可应他人之需。

  十团员之思想、言语、行为。均须洁净。故对于蠢然无知之青年。言语不洁者。须鄙视之。而自身之言语思想行为。宜深加防范以免污染。少年团者。即光明磊落之丈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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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以匿名或别名发表,确实作者身份不明(包括仅以法人名义发表),在美国以及版权期限是匿名别名作品发表起95年以下的国家以及地区(包括新加坡、加拿大、韩国、新西兰、两岸四地、马来西亚)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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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以匿名或别名发表,确实作者身份不明(包括仅以法人名义发表),在美国以及版权期限是匿名别名作品发表起95年以下的国家以及地区(包括新加坡、加拿大、韩国、新西兰、两岸四地、马来西亚)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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