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國禁煙會公決九款

萬國禁煙會公決九款
作者:萬國禁煙會 1909年
據《申報》大清宣統元年二月初十日(1909年3月1日)第一張第四版載

一、中國政府以禁除全國鴉片煙出產行銷之事視為重大實力施行且興輿協助得以日見進步故本會會員承認中國之堅誠雖各處成效不一然已獲益不淺矣。

二、因思中國政府實行禁阻吸煙之例他國亦同有此舉動故本會敦請各代表陳請各該政府于其本境或屬地內體察各國情形逐漸推行吸煙之禁令。

三、本會查得鴉片煙之用除作醫藥外在會各國均視為禁物而頒行嚴密條例使之逐漸消滅因此本會承認各國情形雖有不同惟應敦促各國政府借鑒別國辦理之經驗考訂其取締規則。

四、查各國政府均有嚴厲法律其宗旨或直接或間接以禁止鴉片煙暨鴉片質提制之品私運入國因此本會會員聲明凡與會各國均有責任訂立相當之規例以禁止鴉片煙暨鴉片質提制之品運往已頒行上開禁例之他國。

五、查嗎啡之制售流布漫無限制早釀成後患嗎啡痼疾已露蔓延之象因此本會甚願力請各政府制定嚴厲規則于其本境或屬地內以取締此項藥物之制售流布及由鴉片中提制雜和之品研究其質倘若妄用則與嗎啡毒害相同者一律限禁。

六、本會會員于組織上礙難按科學之理研究鴉片煙及戒煙藥品之性質功用然深悉此項研究極為重要故本會甚望各代表將此項問題陳諸各該政府酌定辦法。

七、本會極力敦促凡在中國有居留地及租界之各國政府倘于各該居留地及租界之內尚未實行關閉鴉片館者須仿照他國政府已經施行之禁令參酌情形迅速舉辦。

八、本會會員敦促凡在中國有居留地或租界之國各代表須陳請各該國政府與中國議定條例禁止製造販賣內含鴉片煙質或鴉片提製品之戒煙丸藥。

九、本會會員勤勉各國代表陳請各該國政府凡在中國有居留地或租界者施行藥商專律于領事裁判權限之內俾該國之民有所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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