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禁烟会公决九款

万国禁烟会公决九款
作者:万国禁烟会 1909年
据《申报》大清宣统元年二月初十日(1909年3月1日)第一张第四版载

一、中国政府以禁除全国鸦片烟出产行销之事视为重大实力施行且兴舆协助得以日见进步故本会会员承认中国之坚诚虽各处成效不一然已获益不浅矣。

二、因思中国政府实行禁阻吸烟之例他国亦同有此举动故本会敦请各代表陈请各该政府于其本境或属地内体察各国情形逐渐推行吸烟之禁令。

三、本会查得鸦片烟之用除作医药外在会各国均视为禁物而颁行严密条例使之逐渐消灭因此本会承认各国情形虽有不同惟应敦促各国政府借鉴别国办理之经验考订其取缔规则。

四、查各国政府均有严厉法律其宗旨或直接或间接以禁止鸦片烟暨鸦片质提制之品私运入国因此本会会员声明凡与会各国均有责任订立相当之规例以禁止鸦片烟暨鸦片质提制之品运往已颁行上开禁例之他国。

五、查吗啡之制售流布漫无限制早酿成后患吗啡痼疾已露蔓延之象因此本会甚愿力请各政府制定严厉规则于其本境或属地内以取缔此项药物之制售流布及由鸦片中提制杂和之品研究其质倘若妄用则与吗啡毒害相同者一律限禁。

六、本会会员于组织上碍难按科学之理研究鸦片烟及戒烟药品之性质功用然深悉此项研究极为重要故本会甚望各代表将此项问题陈诸各该政府酌定办法。

七、本会极力敦促凡在中国有居留地及租界之各国政府倘于各该居留地及租界之内尚未实行关闭鸦片馆者须仿照他国政府已经施行之禁令参酌情形迅速举办。

八、本会会员敦促凡在中国有居留地或租界之国各代表须陈请各该国政府与中国议定条例禁止制造贩卖内含鸦片烟质或鸦片提制品之戒烟丸药。

九、本会会员勤勉各国代表陈请各该国政府凡在中国有居留地或租界者施行药商专律于领事裁判权限之内俾该国之民有所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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