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暫行組織大綱 (民國23年7月)

蒙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暫行組織大綱 (民國23年4月) 蒙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暫行組織大綱 (民國23年7月)
中華民國23年7月25日(非現行條文)
1934年7月

  1. 中華民國23年3月7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2. 中華民國23年4月20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4條條文
  3. 中華民國23年7月25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8條第3項條文
  4. 中華民國25年7月27日國民政府公布廢止

第一條

蒙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依國民政府頒布之蒙古地方自治辦法原則組織之。

第二條

本會直隸於行政院,並受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指導大員之指導,辦理各盟旗地方自治政務,遇有關涉省之事件,應與省政府會商辦理。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貝勒廟。

第四條

本會設委員九人至二十八人,由行政院呈請國民政府任命之,並于委員中指定委員長一人,副委員長二人。

第五條

本會每兩星期開會一次,遇有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前項會議以委員長為主席。
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時,得派代表列席。

第六條

本會委員長執行前條會議之決議,並處理會務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委員長輔助委員長處理會務。
委員長不能執行職務時,以副委員長一人代理之。

第七條

本處設左列各廳處會,分別承辦一切會務:
秘書廳:辦理文書、紀錄、統計、編譯、會計、庶務等事項。
參事廳:撰擬、審核本處之計劃法案命令。
民治處:辦理關於民治事項。
保安處:辦理關於保安事項。
實業處:辦理關於實業事項。
教育處:辦理關於教育事項。
財政委員會:辦理關於財政事項。
前項各廳處會除參事廳外,均分科辦事。
除秘書參事兩廳外,各處會應斟酌情形,分別呈請設立之。

第八條

本會各廳處會,設職員如左:
秘書廳:秘書長一人(簡任),秘書四人(薦任)。
參事廳:參事長一人(簡任),參事四人(薦任),參議由所屬各旗各推選一人,任期一年,得連任,於必要時,得支聘任俸。
各處:處長各一人(簡任)。
財政委員會:主任委員一人(簡任),委員六人至十人,由委員長就秘書、參事、參議中指派兼充之,各處長均為當然委員。
各廳處會科長共十二人至十六人(薦任)。
各廳處會科員共四十人至六十人(委任)。
本會得酌用各項技術人員及僱員。

第九條

本會委員以用蒙古人為原則,本會所屬各廳處會職員,由行政院就國內遴選熟悉蒙古情形及有專門學識者任用之。

第十條

本會會議規則及辦事規則,由本會議定呈請行政院核定行之。

第十一條

本大綱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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