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暂行组织大纲 (民国2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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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依国民政府颁布之蒙古地方自治办法原则组织之。
第二条
- 本会直隶于行政院,并受中央主管机关及中央指导大员之指导,办理各盟旗地方自治政务,遇有关涉省之事件,应与省政府会商办理。
第三条
- 本会会址,设于贝勒庙。
第四条
- 本会设委员九人至二十八人,由行政院呈请国民政府任命之,并于委员中指定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二人。
第五条
- 本会每两星期开会一次,遇有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
- 前项会议以委员长为主席。
- 委员因事不能出席时,得派代表列席。
第六条
- 本会委员长执行前条会议之决议,并处理会务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副委员长辅助委员长处理会务。
- 委员长不能执行职务时,以副委员长一人代理之。
第七条
- 本处设左列各厅处会,分别承办一切会务:
- 秘书厅:办理文书、纪录、统计、编译、会计、庶务等事项。
- 参事厅:撰拟、审核本处之计划法案命令。
- 民治处:办理关于民治事项。
- 保安处:办理关于保安事项。
- 实业处:办理关于实业事项。
- 教育处:办理关于教育事项。
- 财政委员会:办理关于财政事项。
- 前项各厅处会除参事厅外,均分科办事。
- 除秘书参事两厅外,各处会应斟酌情形,分别呈请设立之。
- 本处设左列各厅处会,分别承办一切会务:
第八条
- 本会各厅处会,设职员如左:
- 秘书厅:秘书长一人(简任),秘书四人(荐任)。
- 参事厅:参事长一人(简任),参事四人(荐任),参议由所属各旗各推选一人,任期一年,得连任,于必要时,得支聘任俸。
- 各处:处长各一人(简任)。
- 财政委员会:主任委员一人(简任),委员六人至十人,由委员长就秘书、参事、参议中指派兼充之,各处长均为当然委员。
- 各厅处会科长共十二人至十六人(荐任)。
- 各厅处会科员共四十人至六十人(委任)。
- 本会得酌用各项技术人员及雇员。
- 本会各厅处会,设职员如左:
第九条
- 本会委员以用蒙古人为原则,本会所属各厅处会职员,由行政院就国内遴选熟悉蒙古情形及有专门学识者任用之。
第十条
- 本会会议规则及办事规则,由本会议定呈请行政院核定行之。
第十一条
- 本大纲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