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事務局官制
蒙藏事務局官制(非現行條文) 參議院議決(本官制)大總統按照約法第三十條公佈之 大總統蓋印 陸徵祥署名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7月24日 1912年7月24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七月二十五日第八十六號 臨時大總統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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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蒙藏事務局。直隸於國務總理。管理蒙藏事務。
第二條 蒙藏事務局置職員如左。
總裁(簡任)副總裁(簡任)參事(薦任)祕書(薦任)僉事(薦任)主事(委任)執事官(委任)
第三條 總裁一人。綜理局務。監督所屬職員。
第四條 副總裁一人。輔助總裁整理局務。
第五條 參事二人。承總裁之命。掌擬訂及審議法律命令案事務。
第六條 祕書二人。承總裁之命。掌理機要事務。
第七條 僉事八人。承總裁之命。分掌局務。
第八條 主事十二人。承長官之命。輔助僉事。分掌局務及繙譯事務。
第九條 執事官四人。承長官之命。掌接待及傳譯語言事務。
第十條 蒙藏事務局。得商承國務總理。酌設顧問。作爲名譽職。
第十一條 蒙藏事務局。爲繕寫文件及其他庶務。得酌用雇員。
第十二條 蒙藏事務局。附設蒙藏硏究會。掌硏究調查蒙藏一切事宜。其組織法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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