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事务局官制
蒙藏事务局官制(非现行条文) 参议院议决(本官制)大总统按照约法第三十条公布之 大总统盖印 陆徵祥署名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7月24日 1912年7月24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七月二十五日第八十六号 临时大总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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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蒙藏事务局。直隶于国务总理。管理蒙藏事务。
第二条 蒙藏事务局置职员如左。
总裁(简任)副总裁(简任)参事(荐任)秘书(荐任)佥事(荐任)主事(委任)执事官(委任)
第三条 总裁一人。综理局务。监督所属职员。
第四条 副总裁一人。辅助总裁整理局务。
第五条 参事二人。承总裁之命。掌拟订及审议法律命令案事务。
第六条 秘书二人。承总裁之命。掌理机要事务。
第七条 佥事八人。承总裁之命。分掌局务。
第八条 主事十二人。承长官之命。辅助佥事。分掌局务及翻译事务。
第九条 执事官四人。承长官之命。掌接待及传译语言事务。
第十条 蒙藏事务局。得商承国务总理。酌设顾问。作为名誉职。
第十一条 蒙藏事务局。为缮写文件及其他庶务。得酌用雇员。
第十二条 蒙藏事务局。附设蒙藏硏究会。掌硏究调查蒙藏一切事宜。其组织法另定之。
第十三条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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