蒯大富反革命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

蒯大富反革命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
(82)京检分审字第157号
本作品收錄於《历史的审判

被告人蒯大富,男,现年三十七岁,江苏省滨海县人。原是清华大学学生,“文化大革命”初期为清华大学“井冈山兵团”总负责人,“首都大专院校红代会”核心组副组长,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常委。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分配到宁夏三〇四厂工作。一九七八年四月十九日因反革命罪由北京市公安局逮捕,经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査确认:被告人蒯大富在一九六六年十二月至一九六八年八月期间,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反革命活动,犯罪事实如下:

一、煽动打倒党和国家领导人。

被告人蒯大富,于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在中南海西门传达室被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张春桥单独召见。张春桥示意“中央那一两个提出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的人至今仍不投降”,“你们革命小将应该联合起来,发扬彻底革命精神,痛打落水狗,把他们搞臭,不要半途而废”。蒯大富回到清华大学,立即按照张春桥的意旨,策划了清华大学“井冈山兵团一二·二五大行动”。蒯大富在十二月二十五日,亲自带领清华大学五千余人上街游行,以天安门广场为中心,分别在王府井、西单、北京站、菜市口等处张贴大标语、大字报,散发传单,呼喊口号,持续公开煽动“打倒”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把“打倒刘少奇”的口号首先推向社会。

一九六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林彪提出在军队问题上“要大做文章”。被告人蒯大富立即主动找到王力,探问底细。根据林彪的旨意和王力的示意,蒯大富分析断定林、王要把矛头指向徐向前等人。于是,蒯大富从当日晚到二十六日,连续两次主持召开清华大学“井冈山兵团总部”会议,以及“井冈山兵团”和北京航空学院“红旗战斗队”的“两总部"会议,传达林彪的讲话和王力的示意,并按照他自己的判断,作了所谓形势分析,具体提出了“打倒”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徐向前的反革命口号。二十七日,蒯大富便指使清华大学“井冈山兵团军事动态组”在军事领导机关附近贴出“打倒徐向前”的大标语。二十八日,又亲自坐车上街窥测动向。二十九日,进而又发表了“井冈山兵团”所谓“打倒徐向前”的“严正声明”;指使清华大学学生、“井冈山兵团总部”成员鲍长康带人去抄徐向前的住所和办公室,并绑架徐向前。鲍长康等抢走装有绝密、机密文件的档案箱五个和其它材料。因徐向前未在,绑架未逞。当晚,北京卫戍区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派人到清华大学找蒯大富索要抢走的文件材料。蒯大富不得不将五箱文件材料交出,但扣留了徐向前的工作日记本五本和“华北野战军第一兵团团以上干部花名册”等材料。三十日,清华大学“井冈山兵团总部”又召开了有全国大部分省、市和一些军事单位“造反”头头参加的所谓“全国形势讨论会”,蒯大富在会上进一步煽动“打倒徐向前”。蒯大富还指派清华大学“井冈山兵团总部"成员任传仲,于七月二十九日至八月八日,先后向二十三个省、市、地区派出近二百人,携带有调査徐向前等内容的调查提纲,进一步搜集材料。蒯大富通过上述一系列煽动活动,把“打倒徐向前”推向全国。

二、挑起和指挥清华大学“武斗”,造成死伤多人。

被告人蒯大富,于一九六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在清华大学旧电机馆召开“井冈山兵团文攻武卫总指挥部”头头会议,决定五月三十日凌晨三时攻打清华大学东区浴室楼。蒯大富亲自去电厂下令拉闸断电,发出进攻信号,挑起武斗。在蒯大富和鲍长康的指挥下,先后使用了偷袭、强攻、火攻等办法,造成学生卞雨林、许恭生,工人段洪水等三人死亡;学生马跃开、时作隆、唐应武、朱根良等四人重伤。七月份,蒯大富召开“文攻武卫总指挥部”头头会,决定“封锁”科学馆。蒯大富下令,在封锁中,凡是有进出的就可以开枪,打死了人,由“总部”负责。七月四日凌晨,学生张行(已判刑)开枪打死学生朱育生;七月五曰,学生胡远(已判刑)开枪打死学生杨志军。

为了进行武斗,蒯大富还指派任传仲负责制造、搜集枪支弹药,制造了一批土枪、土炮、手榴弹、燃烧弹等,并从山西、四川、武汉、徐州等地搜集到机枪一挺、冲锋枪两支、半自动步枪十二支和其它步枪、手枪、子弹等,偷运回校。

三、武力对抗“工农毛泽东思想宣传队”,致多人死伤。—九六八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时,“工农毛泽东思想宣传队”进人清华大学,宣传制止武斗、收缴武器、拆除武斗工事。被告人蒯大富在清华大学静斋二楼同“井冈山兵团文攻武卫总指挥部”头头任传仲等人紧急策划,决定用武力抵抗、还击,不让工人进楼。蒯大富的这一决定,向各武斗据点作了传达。下午一时许,蒯大富在静斋楼道拔出手枪,叫嚷要和工人“拼了”。后蒯大富在离开静斋时,又把数十发手枪子弹交给了有关人员。任传仲等按照蒯大富的所谓“抵抗、还击"的决定,带领人员手持长矛、枪支、手榴弹,向赤手空拳的宣传队员进行袭击,致使宣传队员王松林、张旭涛、潘志鸿、韩忠现、李文元惨遭杀害,还有七百三十一人受伤。

四、诬陷、迫害干部、群众。

被告人蒯大富得悉江青一九六七年十一月在北京文艺座谈会上关于“揪第二套班子”的讲话后,主动将这一讲话意图搬用于清华大学,于一九六八年一月亲自决定将原清华大学党委宣传部副部长罗征启、原清华大学教务处副处长李康抓起来审问。四月又决定将原清华大学党委统战部副部长文学宓、刘承娴,原清华大学党委办公室副主任饶慰慈抓起来审问,并诬陷他们是“蒋南翔的第二套班子”,是“反革命小集团”。蒯大富亲自参与对文学宓的逼供。他的打手对文、饶等人分别采用老虎钳拔牙、往鼻孔里灌氨水等等法西斯手段,严刑逼供。在惨无人道的肉刑折磨下,刘承娴于五月三十一日被逼跳楼致重伤,生命垂危,在北京市积水潭医院抢救期间,经蒯大富同意,强行转院,继续迫害,于六月十二日被折磨致死。饶慰慈被打得遍体鳞伤,一度精神失常,至今留下脊椎神经损伤等后遗症。蒯大富手下的打手,在诬陷迫害罗征启等人的过程中,还株连了罗征启的父亲、弟弟、朋友共三人,其中,罗征启之弟罗征敷被绑架后,因用棉丝堵嘴而窒息死亡。

上述罪行,有受害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鉴定结论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蒯大富在“文化大革命”初期,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参与煽动“打倒”国家主席刘少奇、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徐向前的反革命活动,妄图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被告人蒯大富还挑起、指挥清华大学的武斗。武力对抗宣传队,诬陷、迫害干部和群众,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被告人蒯大富触犯了《刑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犯有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杀人罪、诬告陷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梁东园

刘纪成

代理检察员 王和民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日


对被告人蒯大富所犯罪行的发言

公诉人 梁东园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批驳被告人蒯大富的发言

公诉人 梁东园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为被告人蒯大富辩护的辩护词

律师 高生云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82)中刑字第1124号
本作品收錄於《历史的审判

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查员梁东园、刘纪成、代理检查员王和民。

被告人:蒯大富,男,现年三十七岁,江苏省滨海县人。“文化大革命”初期为清华大学学生,清华大学“井冈山兵团”总负责人、“首都大专院校红代会”核心组副组长、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常委。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分配到宁夏三〇四厂工作。现在押。

辩护人:北京市法律顾问处律师高生云。

辩护人:被告人蒯大富胞弟蒯大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蒯大富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蒯大富犯罪事实如下: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张春桥单独召见蒯大富,指使他把“中央那一两个提出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的人搞臭”。被告人蒯大富按照张春桥的授意,经积极策划、煽动后,于十二月二十五日带领清华大学五千余人游行示威,在天安门广场、王府井、西单、北京站等处,张贴标语、大字报,散发传单,呼喊口号,进一步公开煽动“打倒”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把“打倒刘少奇”的口号首先推向社会。

一九六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被告人蒯大富在天安门城楼上听到林彪要在军队问题上“大做文章”的讲话后,当场向王力探明了底细,随即积极进行组织和策划打倒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徐向前的活动。蒯大富于二十七日指使清华大学“井冈山兵团军事动态组”在军事领导机关附近贴出了“打倒徐向前”的大标语,二十八日在“井冈山兵团”小报上发表了“打倒徐向前”的“严正申明”,并派人抄了徐向前的住所和办公室,绑架徐向前未逞,抢走了装有绝密、机密文件的档案箱五个和其他材料;三十日,在清华大学“井冈山兵团总部”召开的有全国大部分省、市和一些军事单位造反派头头参加的“全国形势讨论会”上进行煽动,把“打倒徐向前”的活动推向全国。蒯大富还派出二百余人到二十二个省、市和地区,进一步搜集“打倒徐向前”的材料。

一九六八年五月二十九日,被告人蒯大富召开“井冈山兵团文攻武卫总指挥部”头头会,决定五月三十日凌晨三时攻打在清华大学东区浴室楼的学生。蒯大富亲自下令拉闸断电,发出进攻信号,先后使用了偷袭、强攻、火攻等手段,造成学生卞雨林、许恭生,工人段洪水死亡。七月初,蒯大富又召开“文攻武卫总指挥部”头头会决定武力“封锁”科学馆。按照蒯大富对进出科学馆的人可以开枪的决定,七月四日凌晨,张行(已判刑)开枪打死了学生杨志军。为了武斗,在蒯大富主持的“总部”会议上,还决定制造、运输枪支弹药。

一九六八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工农毛泽东思想宣传队”进入清华大学,宣传制止武斗,收缴武器,拆除武斗工事。被告人蒯大富同另一头头任传仲等人紧急策划后,决定“抵抗、还击”,不让工人进楼。这一决定,向各武斗据点作了传达。下午一时许,蒯大富在静斋楼道拔出手枪,叫嚷要和工人“拼了”,在离开静斋时把数十发手枪子弹给了武斗队员。任传仲等按蒯大富“抵抗、还击”的决定,带领人员手持长矛、枪支、手榴弹向赤手空拳的宣传队员进行袭击,致使宣传动员王松林,张旭涛、潘志宏、韩忠现、李文元惨遭杀害,七百三十一人受伤。

被告人蒯大富诬陷原清华大学党委宣传部副部长罗征启,教务处副处长李康,党委统战部副部长文学宓、刘承娴,校党委办公室副主任饶慰慈是“蒋南翔的第二套班子”、“反革命小集团”,于一九六八年一月和四月先后将他们抓起来进行人身迫害。蒯大富还诬陷原清华大学团委干部贾春旺及邢竟侯等六个学生是“反革命小集团”,抓起来刑讯逼供。蒯大富的打手们对文、饶等人分别采用拷打、老虎钳拔牙、往鼻孔里灌氨水等等手段严刑逼供;蒯亲自参与了对文学宓的逼供。在残酷的肉刑折磨下,刘承娴被迫害致死,饶慰慈被打成重伤,一度精神失常,留下脊椎神经损伤等后遗症。在诬陷迫害罗征启等人的过程中,还株连了罗征启的父亲、弟弟和朋友,其中罗征启之弟罗征敷被用棉丝堵嘴而窒息死亡。

上述罪行,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查获的书证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在庭审中,被告人供认了大部分事实,但不承认是犯反革命罪。

本庭确认,被告人蒯大富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煽动打倒党和国家领导人,并策划组织武斗,武力对抗宣传队,诬陷迫害干部、群众,后果严重,已构成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杀人罪、诬告陷害罪。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根据被告人蒯大富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其能主动揭发张春桥罪行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适用法律的规定和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蒯大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一日抵折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判长:罗克钧

人民陪审员:王蕴琴

人民陪审员:李衍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国贞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