蒯大富反革命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起訴書
蒯大富反革命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起訴書 (82)京檢分審字第1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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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蒯大富,男,現年三十七歲,江蘇省濱海縣人。原是清華大學學生,「文化大革命」初期為清華大學「井岡山兵團」總負責人,「首都大專院校紅代會」核心組副組長,北京市革命委員會常委。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分配到寧夏三〇四廠工作。一九七八年四月十九日因反革命罪由北京市公安局逮捕,經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經本院審査確認:被告人蒯大富在一九六六年十二月至一九六八年八月期間,積極追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進行反革命活動,犯罪事實如下:
一、煽動打倒黨和國家領導人。
被告人蒯大富,於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在中南海西門傳達室被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張春橋單獨召見。張春橋示意「中央那一兩個提出資產階級反動路線的人至今仍不投降」,「你們革命小將應該聯合起來,發揚徹底革命精神,痛打落水狗,把他們搞臭,不要半途而廢」。蒯大富回到清華大學,立即按照張春橋的意旨,策劃了清華大學「井岡山兵團一二·二五大行動」。蒯大富在十二月二十五日,親自帶領清華大學五千餘人上街遊行,以天安門廣場為中心,分別在王府井、西單、北京站、菜市口等處張貼大標語、大字報,散發傳單,呼喊口號,持續公開煽動「打倒」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把「打倒劉少奇」的口號首先推向社會。
一九六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林彪提出在軍隊問題上「要大做文章」。被告人蒯大富立即主動找到王力,探問底細。根據林彪的旨意和王力的示意,蒯大富分析斷定林、王要把矛頭指向徐向前等人。於是,蒯大富從當日晚到二十六日,連續兩次主持召開清華大學「井岡山兵團總部」會議,以及「井岡山兵團」和北京航空學院「紅旗戰鬥隊」的「兩總部"會議,傳達林彪的講話和王力的示意,並按照他自己的判斷,作了所謂形勢分析,具體提出了「打倒」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共中央軍委副主席徐向前的反革命口號。二十七日,蒯大富便指使清華大學「井岡山兵團軍事動態組」在軍事領導機關附近貼出「打倒徐向前」的大標語。二十八日,又親自坐車上街窺測動向。二十九日,進而又發表了「井岡山兵團」所謂「打倒徐向前」的「嚴正聲明」;指使清華大學學生、「井岡山兵團總部」成員鮑長康帶人去抄徐向前的住所和辦公室,並綁架徐向前。鮑長康等搶走裝有絕密、機密文件的檔案箱五個和其它材料。因徐向前未在,綁架未逞。當晚,北京衛戍區根據周恩來總理的指示,派人到清華大學找蒯大富索要搶走的文件材料。蒯大富不得不將五箱文件材料交出,但扣留了徐向前的工作日記本五本和「華北野戰軍第一兵團團以上幹部花名冊」等材料。三十日,清華大學「井岡山兵團總部」又召開了有全國大部分省、市和一些軍事單位「造反」頭頭參加的所謂「全國形勢討論會」,蒯大富在會上進一步煽動「打倒徐向前」。蒯大富還指派清華大學「井岡山兵團總部"成員任傳仲,於七月二十九日至八月八日,先後向二十三個省、市、地區派出近二百人,攜帶有調査徐向前等內容的調查提綱,進一步搜集材料。蒯大富通過上述一系列煽動活動,把「打倒徐向前」推向全國。
二、挑起和指揮清華大學「武鬥」,造成死傷多人。
被告人蒯大富,於一九六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在清華大學舊電機館召開「井岡山兵團文攻武衛總指揮部」頭頭會議,決定五月三十日凌晨三時攻打清華大學東區浴室樓。蒯大富親自去電廠下令拉閘斷電,發出進攻信號,挑起武鬥。在蒯大富和鮑長康的指揮下,先後使用了偷襲、強攻、火攻等辦法,造成學生卞雨林、許恭生,工人段洪水等三人死亡;學生馬躍開、時作隆、唐應武、朱根良等四人重傷。七月份,蒯大富召開「文攻武衛總指揮部」頭頭會,決定「封鎖」科學館。蒯大富下令,在封鎖中,凡是有進出的就可以開槍,打死了人,由「總部」負責。七月四日凌晨,學生張行(已判刑)開槍打死學生朱育生;七月五曰,學生胡遠(已判刑)開槍打死學生楊志軍。
為了進行武鬥,蒯大富還指派任傳仲負責製造、搜集槍支彈藥,製造了一批土槍、土炮、手榴彈、燃燒彈等,並從山西、四川、武漢、徐州等地搜集到機槍一挺、衝鋒鎗兩支、半自動步槍十二支和其它步槍、手槍、子彈等,偷運回校。
三、武力對抗「工農毛澤東思想宣傳隊」,致多人死傷。—九六八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工農毛澤東思想宣傳隊」進人清華大學,宣傳制止武鬥、收繳武器、拆除武鬥工事。被告人蒯大富在清華大學靜齋二樓同「井岡山兵團文攻武衛總指揮部」頭頭任傳仲等人緊急策劃,決定用武力抵抗、還擊,不讓工人進樓。蒯大富的這一決定,向各武鬥據點作了傳達。下午一時許,蒯大富在靜齋樓道拔出手槍,叫嚷要和工人「拼了」。後蒯大富在離開靜齋時,又把數十發手槍子彈交給了有關人員。任傳仲等按照蒯大富的所謂「抵抗、還擊"的決定,帶領人員手持長矛、槍支、手榴彈,向赤手空拳的宣傳隊員進行襲擊,致使宣傳隊員王松林、張旭濤、潘志鴻、韓忠現、李文元慘遭殺害,還有七百三十一人受傷。
四、誣陷、迫害幹部、群眾。
被告人蒯大富得悉江青一九六七年十一月在北京文藝座談會上關於「揪第二套班子」的講話後,主動將這一講話意圖搬用於清華大學,於一九六八年一月親自決定將原清華大學黨委宣傳部副部長羅徵啟、原清華大學教務處副處長李康抓起來審問。四月又決定將原清華大學黨委統戰部副部長文學宓、劉承嫻,原清華大學黨委辦公室副主任饒慰慈抓起來審問,並誣陷他們是「蔣南翔的第二套班子」,是「反革命小集團」。蒯大富親自參與對文學宓的逼供。他的打手對文、饒等人分別採用老虎鉗拔牙、往鼻孔里灌氨水等等法西斯手段,嚴刑逼供。在慘無人道的肉刑折磨下,劉承嫻於五月三十一日被逼跳樓致重傷,生命垂危,在北京市積水潭醫院搶救期間,經蒯大富同意,強行轉院,繼續迫害,於六月十二日被折磨致死。饒慰慈被打得遍體鱗傷,一度精神失常,至今留下脊椎神經損傷等後遺症。蒯大富手下的打手,在誣陷迫害羅徵啟等人的過程中,還株連了羅徵啟的父親、弟弟、朋友共三人,其中,羅徵啟之弟羅征敷被綁架後,因用棉絲堵嘴而窒息死亡。
上述罪行,有受害人陳述、書證、證人證言、同案人供述、鑑定結論為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蒯大富在「文化大革命」初期,積極追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參與煽動「打倒」國家主席劉少奇、中共中央軍委副主席徐向前的反革命活動,妄圖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被告人蒯大富還挑起、指揮清華大學的武鬥。武力對抗宣傳隊,誣陷、迫害幹部和群眾,造成嚴重後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關於適用法律的規定,被告人蒯大富觸犯了《刑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犯有反革命宣傳煽動罪、殺人罪、誣告陷害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
此致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 梁東園
劉紀成
代理檢察員 王和民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日
對被告人蒯大富所犯罪行的發言
公訴人 梁東園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關於批駁被告人蒯大富的發言
公訴人 梁東園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為被告人蒯大富辯護的辯護詞
律師 高生雲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82)中刑字第11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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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檢查員梁東園、劉紀成、代理檢查員王和民。
被告人:蒯大富,男,現年三十七歲,江蘇省濱海縣人。「文化大革命」初期為清華大學學生,清華大學「井岡山兵團」總負責人、「首都大專院校紅代會」核心組副組長、北京市革命委員會常委。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分配到寧夏三〇四廠工作。現在押。
辯護人:北京市法律顧問處律師高生雲。
辯護人:被告人蒯大富胞弟蒯大萬。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以被告人蒯大富積極追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進行犯罪活動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公開審理,查明被告人蒯大富犯罪事實如下: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張春橋單獨召見蒯大富,指使他把「中央那一兩個提出資產階級反動路線的人搞臭」。被告人蒯大富按照張春橋的授意,經積極策劃、煽動後,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帶領清華大學五千餘人遊行示威,在天安門廣場、王府井、西單、北京站等處,張貼標語、大字報,散發傳單,呼喊口號,進一步公開煽動「打倒」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把「打倒劉少奇」的口號首先推向社會。
一九六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被告人蒯大富在天安門城樓上聽到林彪要在軍隊問題上「大做文章」的講話後,當場向王力探明了底細,隨即積極進行組織和策劃打倒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共中央軍委副主席徐向前的活動。蒯大富於二十七日指使清華大學「井岡山兵團軍事動態組」在軍事領導機關附近貼出了「打倒徐向前」的大標語,二十八日在「井岡山兵團」小報上發表了「打倒徐向前」的「嚴正申明」,並派人抄了徐向前的住所和辦公室,綁架徐向前未逞,搶走了裝有絕密、機密文件的檔案箱五個和其他材料;三十日,在清華大學「井岡山兵團總部」召開的有全國大部分省、市和一些軍事單位造反派頭頭參加的「全國形勢討論會」上進行煽動,把「打倒徐向前」的活動推向全國。蒯大富還派出二百餘人到二十二個省、市和地區,進一步搜集「打倒徐向前」的材料。
一九六八年五月二十九日,被告人蒯大富召開「井岡山兵團文攻武衛總指揮部」頭頭會,決定五月三十日凌晨三時攻打在清華大學東區浴室樓的學生。蒯大富親自下令拉閘斷電,發出進攻信號,先後使用了偷襲、強攻、火攻等手段,造成學生卞雨林、許恭生,工人段洪水死亡。七月初,蒯大富又召開「文攻武衛總指揮部」頭頭會決定武力「封鎖」科學館。按照蒯大富對進出科學館的人可以開槍的決定,七月四日凌晨,張行(已判刑)開槍打死了學生楊志軍。為了武鬥,在蒯大富主持的「總部」會議上,還決定製造、運輸槍支彈藥。
一九六八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工農毛澤東思想宣傳隊」進入清華大學,宣傳制止武鬥,收繳武器,拆除武鬥工事。被告人蒯大富同另一頭頭任傳仲等人緊急策劃後,決定「抵抗、還擊」,不讓工人進樓。這一決定,向各武鬥據點作了傳達。下午一時許,蒯大富在靜齋樓道拔出手槍,叫嚷要和工人「拼了」,在離開靜齋時把數十發手槍子彈給了武鬥隊員。任傳仲等按蒯大富「抵抗、還擊」的決定,帶領人員手持長矛、槍支、手榴彈向赤手空拳的宣傳隊員進行襲擊,致使宣傳動員王松林,張旭濤、潘志宏、韓忠現、李文元慘遭殺害,七百三十一人受傷。
被告人蒯大富誣陷原清華大學黨委宣傳部副部長羅徵啟,教務處副處長李康,黨委統戰部副部長文學宓、劉承嫻,校黨委辦公室副主任饒慰慈是「蔣南翔的第二套班子」、「反革命小集團」,於一九六八年一月和四月先後將他們抓起來進行人身迫害。蒯大富還誣陷原清華大學團委幹部賈春旺及邢竟侯等六個學生是「反革命小集團」,抓起來刑訊逼供。蒯大富的打手們對文、饒等人分別採用拷打、老虎鉗拔牙、往鼻孔里灌氨水等等手段嚴刑逼供;蒯親自參與了對文學宓的逼供。在殘酷的肉刑折磨下,劉承嫻被迫害致死,饒慰慈被打成重傷,一度精神失常,留下脊椎神經損傷等後遺症。在誣陷迫害羅徵啟等人的過程中,還株連了羅徵啟的父親、弟弟和朋友,其中羅徵啟之弟羅征敷被用棉絲堵嘴而窒息死亡。
上述罪行,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和查獲的書證證實,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在庭審中,被告人供認了大部分事實,但不承認是犯反革命罪。
本庭確認,被告人蒯大富積極追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煽動打倒黨和國家領導人,並策劃組織武鬥,武力對抗宣傳隊,誣陷迫害幹部、群眾,後果嚴重,已構成反革命宣傳煽動罪、殺人罪、誣告陷害罪。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衛社會主義制度,根據被告人蒯大富的犯罪事實、性質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並考慮其能主動揭發張春橋罪行的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適用法律的規定和第九十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和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第五十二條,判決如下:
判處被告人蒯大富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算,判決執行以前羈押的日期,以羈押一日抵折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審判長:羅克鈞
人民陪審員:王蘊琴
人民陪審員:李衍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劉國貞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