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江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处理建修沙河工程民工的粮食供应问题的通知

蒲江县人民委员会
关于处理建修沙河工程民工的粮食供应问题的通知

民劳(57)字第037号
1957年4月10日
发布机关:四川省蒲江县人民委员会

乡人民委员会:

我县去年参加修建沙河工程的民工,因工程提前结束均已先后返县。由于他们去成都时粮食手续很乱,有的多交了,有的未交够,而有的则未办手续。因此在粮食清理和供应上有一定的困难。为了使多交的得到供应,少交或未交的补卖给国家,现根据成都沙河工程总段寄交我县的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尚有少数人的XXXXX)列表于后,希各乡按表并照以下办法办理:

1.凡已按三定留粮标准留足口粮的工人,本人到成都时,其已交的粮食数多于作工天数者,应由国家将超交部分供应本人,希你乡即通知本人到仓库领取供应手续,(只限于超交部分)。仓库凭乡人民委员会介绍核对表列名单无误后给予办理。

2.已交粮食少于作工天数的工人,应由乡督促本人将应补卖给国家之粮食按数卖给国家。

3.未交粮食的按下列两种不同情况处理:

第一、如本人去成都后,社内已将其粮食卖给国家者,乡和社应证明已卖数量,如已卖数超过作工天数者,超过部分仍由国家补发供应;如已卖数少于作工天数者,则仍应将不足部分补卖给国家。仓库凭乡、社证明审查确实后办理。

第二、如本人去成都后,社内已将本人的粮食分配给其家庭者(或本人未走前就已分给其家庭)则应按表列的数字,由本卖给国家。

以上各项希即办理 附名册

1957.4.10

抄送:蒲江县粮食局、及其所属各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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