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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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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澳門法例,可參見
第18/2020號法律
。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
日本法
,可參見
w:ja:薬剤師法
。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
大韓民國法律
,可參見
ko:약사법
、(藥事法)
。
藥師法 (前藥劑師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32 年 9 月 15 日
制定37條
中華民國 32 年 9 月 30 日公布
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37 條
中華民國 37 年 12 月 3 日
修正第20, 21條
中華民國 37 年 12 月 28 日公布
2.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20、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68 年 3 月 16 日
修正前[藥劑師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43條
中華民國 68 年 3 月 26 日公布
3.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43 條及名稱
(原名稱:藥劑師法;新名稱:藥師法)
中華民國 88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第3, 15, 40, 41條
中華民國 88 年 12 月 22 日公布
4.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30339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15、40、4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13 日
修正第27, 40條
增訂第34之1, 41之1條
中華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公布
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9260號令
修正公布第 27、40 條條文;並增訂第 34-1、4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5 日
修正第3, 5至10, 12, 15, 19, 21至25, 27, 31至33, 35至42條
增訂第20之1, 21之1, 21之2, 41之2, 41之3條
刪除第2, 26, 30條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21 日公布
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5241號令
修正公布第 3、5~10、12、15、19、21~25、27、31~33、35~42 條條文;增訂第 20-1、21-1、21-2、41-2、41-3 條條文;並刪除第 2、26、30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修正第19, 43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26 日公布
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566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9、43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5 日
修正第2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27 日公布
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146401號令
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修正第28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8 日公布
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8272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
第 3 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修正第11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7 月 16 日公布
1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10533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第3, 8, 32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公布
1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37581號令
修正公布第 3、8、3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第41之3條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布
1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791號令
修正公布第 4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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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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