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令五十一年夏令時間毋須循例辦理及各機關辦公時間仍照原規定辦理案 (民國51年臺灣省政府令)
行政院令五十一年夏令時間毋須循例辦理及各機關辦公時間仍照原規定辦理案 作者:臺灣省政府 中華民國 制定机关: 臺灣省政府 1962年 1962年6月8日于臺灣 |
|
维基百科條目: 日光節約時間 |
维基百科條目: 台灣標準時間 |
臺灣省政府令
(51)6 8 府人乙字第三七三七五號
事由:爲奉行政院令本年夏令時間毋須循例辦理及各機關辦公時間仍照原規定辦理,轉飭遵照。
省屬各機關學校
各縣市政府(局):
一 奉行政院五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臺五十一人字第三一六一三號令:「一、奉 總統五十一年四月六日(51)臺統㈠義字第二七七五號令開:『查例年所例行之夏令時間本年毋須循例辦理,至辦公時間可由該院適時予以調整』等因。二、各機關辦公時間經再呈奉 總統核定仍照本院四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臺四十九人字第六〇一二號令發各機關全年各月份辦公時間表之規定辦理。三、除分令外茲檢發原辦公時間表,希卽遵照並轉飭所屬遵照」。
二 查行政院四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臺四十九人字第六〇一二號令本府曾以(49)11 2 府人整字第八〇〇八二號令轉飭遵照在案(見四十九年冬字第二十八期本府公報)。茲再抄發院頒各機關全年各月份辦公時間表,並參酌本省各級機關學校實際情形規定如表內說明。
三 希遵照。
主 席 周至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