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85年11月1日(非現行條文) 1996年11月1日 1996年11月13日 公布於民國85年11月13日 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 8500266180 號令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9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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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行政院為統籌處理有關原住民族事務,特設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 本會對於省(市)政府執行本會主管事務,有指導及監督之責。
第三條
- 本會設下列各處、室:
- 一、企劃處。
- 二、教育文化處。
- 三、社會福利處。
- 四、經濟及土地發展處。
- 五、秘書室。
第四條
- 企劃處掌理下列事項:
- 一、關於原住民族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擬訂及研議事項。
- 二、關於原住民族事務之綜合規劃及協調事項。
- 三、關於原住民相關資料之調查、蒐集、分析及出版事項。
- 四、關於本會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及管理事項。
- 五、關於本會研考業務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 六、關於族群關係處理事項。
- 七、其他有關原住民事務之研究及企劃事項。
第五條
- 教育文化處掌理下列事項:
- 一、關於原住民民族教育之規劃、協調及審議事項。
- 二、關於原住民族文化與技藝研究、保存與傳承之規劃、協調及審議事項。
- 三、關於原住民族語言研究、保存與傳承之相關事項。
- 四、關於原住民人才培育與訓練之相關事項。
- 五、關於原住民傳播媒體、文化團體與文化活動之推動及獎助事項。
- 六、其他有關原住民教育文化事項。
第六條
- 社會福利處掌理下列事項:
- 一、關於原住民醫療、衛生、保健與社會福利之協調、促進及輔導事項。
- 二、關於原住民生活改進與休閒活動之規劃、協調及調查事項。
- 三、關於原住民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失業扶助與創業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 四、關於原住民社會救助、保險與法律服務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 五、關於原住民社區發展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 六、關於原住民民間團體之聯繫、輔導及服務事項。
- 七、其他有關原住民衛生及社會福利事項。
第七條
- 經濟及土地發展處掌理下列事項:
- 一、關於原住民經濟發展之規劃、協調、輔導及審議事項。
- 二、關於原住民農、林、漁、牧、獵業務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 三、關於原住民保留地與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經營、保育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 四、關於原住民土地相關法規之研議及協調事項。
- 五、關於原住民住宅、部落及社區生活環境設施改善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 六、關於原住民從事觀光事業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 七、關於原住民經濟事業發展基金之輔導事項。
- 八、關於原住民保留地由非原住民使用之土地處理相關配合事項。
- 九、其他有關原住民經濟及土地發展事項。
第八條
- 秘書室掌理議事、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公共關係及其他不屬於各處、室之事項。
第九條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應由原住民擔任;副主任委員二人,襄助會務,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主任委員中一人得由原住民擔任。
第十條
-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七人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餘均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兼或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異。
- 前項委員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者,不得低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 本會委員之遴聘,由本會定之。
第十一條
-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月舉行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十二條
-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四人,參事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四人,由專門委員兼任;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技正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二十六人至三十四人,技士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科員十七人,技士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六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十三條
-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四條
-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五條
- 第九條及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 前項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得優先進用具有原住民族身分者。
第十六條
-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設各種諮詢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及原住民族代表為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七條
-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
第十八條
- 本會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九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