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住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行政院原住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85年11月1日(非现行条文) 1996年11月1日 1996年11月13日 公布于民国85年11月13日 总统(85)华总(一)义字第 8500266180 号令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9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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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行政院为统筹处理有关原住民族事务,特设行政院原住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 本会对于省(市)政府执行本会主管事务,有指导及监督之责。
第三条
- 本会设下列各处、室:
- 一、企划处。
- 二、教育文化处。
- 三、社会福利处。
- 四、经济及土地发展处。
- 五、秘书室。
第四条
- 企划处掌理下列事项:
- 一、关于原住民族政策、制度、法规之综合拟订及研议事项。
- 二、关于原住民族事务之综合规划及协调事项。
- 三、关于原住民相关资料之调查、搜集、分析及出版事项。
- 四、关于本会资讯业务之规划、推动及管理事项。
- 五、关于本会研考业务之规划及推动事项。
- 六、关于族群关系处理事项。
- 七、其他有关原住民事务之研究及企划事项。
第五条
- 教育文化处掌理下列事项:
- 一、关于原住民民族教育之规划、协调及审议事项。
- 二、关于原住民族文化与技艺研究、保存与传承之规划、协调及审议事项。
- 三、关于原住民族语言研究、保存与传承之相关事项。
- 四、关于原住民人才培育与训练之相关事项。
- 五、关于原住民传播媒体、文化团体与文化活动之推动及奖助事项。
- 六、其他有关原住民教育文化事项。
第六条
- 社会福利处掌理下列事项:
- 一、关于原住民医疗、卫生、保健与社会福利之协调、促进及辅导事项。
- 二、关于原住民生活改进与休闲活动之规划、协调及调查事项。
- 三、关于原住民职业训练、就业服务、失业扶助与创业之规划、协调及督导事项。
- 四、关于原住民社会救助、保险与法律服务之规划、协调及辅导事项。
- 五、关于原住民社区发展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 六、关于原住民民间团体之联系、辅导及服务事项。
- 七、其他有关原住民卫生及社会福利事项。
第七条
- 经济及土地发展处掌理下列事项:
- 一、关于原住民经济发展之规划、协调、辅导及审议事项。
- 二、关于原住民农、林、渔、牧、猎业务之规划、协调及辅导事项。
- 三、关于原住民保留地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经营、保育之规划、协调及督导事项。
- 四、关于原住民土地相关法规之研议及协调事项。
- 五、关于原住民住宅、部落及社区生活环境设施改善之规划、协调及督导事项。
- 六、关于原住民从事观光事业之规划、协调及辅导事项。
- 七、关于原住民经济事业发展基金之辅导事项。
- 八、关于原住民保留地由非原住民使用之土地处理相关配合事项。
- 九、其他有关原住民经济及土地发展事项。
第八条
- 秘书室掌理议事、文书、印信、出纳、庶务、公共关系及其他不属于各处、室之事项。
第九条
-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特任,综理会务,应由原住民担任;副主任委员二人,襄助会务,其中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副主任委员中一人得由原住民担任。
第十条
- 本会置委员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七人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聘用;馀均为无给职,由主任委员提请行政院院长就原住民族代表、有关机关代表及学者、专家派兼或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满得连任。但委员为有关机关代表者,其任期随职务异动而更异。
- 前项委员人数具原住民族身分者,不得低于委员总额之二分之一。
- 本会委员之遴聘,由本会定之。
第十一条
- 本会委员会议以每月举行会议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 前项会议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指定副主任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十二条
- 本会置主任秘书一人,处长四人,参事二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副处长四人,由专门委员兼任;室主任一人,专门委员六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科长十二人至十四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技正三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一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专员十三人至十五人,分析师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设计师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科员二十六人至三十四人,技士五人至七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其中科员十七人,技士三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技佐一人或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办事员五人至七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书记六人至十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十三条
- 本会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四条
- 本会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五条
- 第九条及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 前项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得优先进用具有原住民族身分者。
第十六条
- 本会因业务需要,经报请行政院核准,得设各种谘询委员会,聘请学者、专家及原住民族代表为谘询委员,均为无给职。
第十七条
- 本会因业务需要,经报请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员、副研究员及助理研究员。
第十八条
- 本会会议规则及办事细则,由本会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九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