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61年)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61年1月11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61年(1972年)1月11日 中華民國61年(1972年)1月18日 公布於民國61年1月18日 總統(61)台統(一)義字第 848 號令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7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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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行政院為加強發展科學及技術研究,設國家科學委員會。
第二條
- 本會之職掌如左:
- 一、關於科學及技術研究發展工作之策劃與推動事項。
- 二、關於科學教育研究發展工作之策劃、推動、輔導及考核事項。
- 三、關於科學人才之培育、延攬及獎助之支援事項。
- 四、關於科學及技術發展基金之保管與運用事項。
- 五、關於各類科學及技術研究發展申請補助案件之審核事項。
- 六、關於各機關學校科學及技術研究發展工作之輔導、協調與考核事項。
- 七、關於國內外各類科學及技術資料之蒐集與交換事項。
- 八、關於科學儀器設計、製造之策劃與輔導事項。
- 九、關於國際科學合作及國際性科學會議之策劃與推動事項。
- 十、關於科學及技術研究發展之其他事項。
第三條
- 本會設六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 本會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公共關係及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第五條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或二人,職位比照第十四職等,襄助會務。
- 本會置委員八人至十二人,均由行政院遴聘之,任期三年,為無給職。
第六條
- 本會每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一人或二人、組長六人、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室主任一人、副組長六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得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科長六人至十二人、專員四人至六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七人至十四人、辦事員九人至十八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三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九人至十八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八條
- 本會設人事室及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 第七條及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一般教育行政、一般工程、物理、化學、地質、氣象、農業、醫務、事務管理、會計、統計、人事行政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條
- 本會為發展科學技術業務,並審核輔導研究計畫,經呈奉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第十一條
- 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聘用顧問。
第十二條
- 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
- 前項委員會委員人選,由本會主任委員提經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聘用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均為無給職,各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
第十三條
- 本會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由本會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四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