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83年)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83年12月15日(非現行條文)
1994年12月15日
1994年12月30日
公布於民國83年12月30日
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 8157 號令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88年)

中華民國 83 年 12 月 15 日 制定18條
中華民國 83 年 12 月 30 日公布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 8157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8 條
中華民國 88 年 6 月 22 日 修正第9條
中華民國 88 年 7 月 15 日公布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162060 號令修正公布第 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9 日 廢止18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24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3931號令

第一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中醫中藥各項行政事務及研究發展工作。

第三條

  本會設左列各組、室:
  一、中醫組。
  二、中藥組。
  三、研究發展組。
  四、資訊典籍組。
  五、秘書室。

第四條

  中醫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中醫政策方案之研擬、策劃及指導事項。
  二、關於中醫師執業之管理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中醫師執業之輔導、獎勵事項。
  四、關於中醫醫療事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各項標準之擬訂事項。
  五、關於中醫醫事人員之臨床進修及其他進修事項。
  六、關於中醫醫事及中醫團體目的事業之督導事項。
  七、關於中醫醫療廣告管理事項。
  八、其他有關中醫行政及技術事項。

第五條

  中藥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中藥政策方案之研擬、策劃、修正及指導事項。
  二、關於中藥廠商之輔導、獎勵及國家標準審查事項。
  三、關於中藥藥品製造、品管之指導事項。
  四、關於中藥材品管安全之管制事項。
  五、關於中藥從業人員在職進修之輔導事項。
  六、關於中藥廣告管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中藥行政事項。

第六條

  研究發展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中醫診斷、中醫藥臨床評估及其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針灸、經穴之臨床療效評估及其研究發展事項。
  三、關於中藥製劑及劑型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中藥材基原、品質、性味、歸經及主治之研究事項。
  五、關於國內外中醫藥學術交流之推動事項。
  六、其他有關中醫藥研究發展事項。

第七條

  資訊典籍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中醫藥資訊之發展事項。
  二、關於中醫藥典籍之整理、編纂及中醫藥年報之編印事項。
  三、其它有關中醫藥資訊、典籍及技術事項。

第八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之收發、繕校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財產及物品之保管事項。
  五、關於事務及其他不屬各組事項。

第九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綜理會務。

第十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主任委員就中醫藥學者專家中推薦,報請行政院衛生署署長遴聘之,均為無給職。
  前項委員之遴聘辦法,應送立法院備查。

第十一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組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由主任秘書兼任;技正四人,秘書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編審二人,專員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六人至八人,技士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組員二人,技士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十二條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前項助理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三條

  本會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及統計事項。
  前項所需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四條

  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但技術人員得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

第十五條

  本會每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十六條

  本會對外公文,以行政院衛生署名義行之。但關於下列事項,得由會行文:
  一、遵照署令應行轉辦事項。
  二、依照署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署核准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定之。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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