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卫生署中医药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83年)
行政院卫生署中医药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83年12月15日(非现行条文) 1994年12月15日 1994年12月30日 公布于民国83年12月30日 总统(83)华总(一)义字第 8157 号令 |
行政院卫生署中医药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8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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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条例依行政院卫生署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 行政院卫生署中医药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掌理中医中药各项行政事务及研究发展工作。
第三条
- 本会设左列各组、室:
- 一、中医组。
- 二、中药组。
- 三、研究发展组。
- 四、资讯典籍组。
- 五、秘书室。
第四条
- 中医组掌理下列事项:
- 一、关于中医政策方案之研拟、策划及指导事项。
- 二、关于中医师执业之管理及监督事项。
- 三、关于中医师执业之辅导、奖励事项。
- 四、关于中医医疗事业之规划、辅导、奖励及各项标准之拟订事项。
- 五、关于中医医事人员之临床进修及其他进修事项。
- 六、关于中医医事及中医团体目的事业之督导事项。
- 七、关于中医医疗广告管理事项。
- 八、其他有关中医行政及技术事项。
第五条
- 中药组掌理下列事项:
- 一、关于中药政策方案之研拟、策划、修正及指导事项。
- 二、关于中药厂商之辅导、奖励及国家标准审查事项。
- 三、关于中药药品制造、品管之指导事项。
- 四、关于中药材品管安全之管制事项。
- 五、关于中药从业人员在职进修之辅导事项。
- 六、关于中药广告管理事项。
- 七、其他有关中药行政事项。
第六条
- 研究发展组掌理下列事项:
- 一、关于中医诊断、中医药临床评估及其研究发展事项。
- 二、关于针灸、经穴之临床疗效评估及其研究发展事项。
- 三、关于中药制剂及剂型之研究改进事项。
- 四、关于中药材基原、品质、性味、归经及主治之研究事项。
- 五、关于国内外中医药学术交流之推动事项。
- 六、其他有关中医药研究发展事项。
第七条
- 资讯典籍组掌理下列事项:
- 一、关于中医药资讯之发展事项。
- 二、关于中医药典籍之整理、编纂及中医药年报之编印事项。
- 三、其它有关中医药资讯、典籍及技术事项。
第八条
- 秘书室掌理下列事项:
- 一、关于文书之收发、缮校及保管事项。
- 二、关于印信之典守事项。
- 三、关于经费之出纳及保管事项。
- 四、关于财产及物品之保管事项。
- 五、关于事务及其他不属各组事项。
第九条
-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综理会务。
第十条
- 本会置委员十一人至十五人,由主任委员就中医药学者专家中推荐,报请行政院卫生署署长遴聘之,均为无给职。
- 前项委员之遴聘办法,应送立法院备查。
第十一条
- 本会置主任秘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组长四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室主任由主任秘书兼任;技正四人,秘书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编审二人,专员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组员六人至八人,技士十二人至十六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组员二人,技士四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技佐五人至七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办事员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书记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十二条
- 本会置人事管理员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 前项助理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三条
- 本会置会计员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及统计事项。
- 前项所需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 本会每月举行委员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 前项会议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十六条
- 本会对外公文,以行政院卫生署名义行之。但关于下列事项,得由会行文:
- 一、遵照署令应行转办事项。
- 二、依照署定办法督导进行事项。
- 三、曾经报署核准事项。
第十七条
- 本会办事细则,由本会拟订,报请行政院卫生署核定之。
第十八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