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織條例 (民國90年)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織條例 (民國87年)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90年1月4日(現行條文)
2001年1月4日
2001年1月17日
公布於民國90年1月17日
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008730 號令
有效期:民國90年(2001年)1月19日至今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織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
中華民國 87 年 5 月 29 日 制定14條
中華民國 87 年 6 月 24 日公布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12396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4 條
中華民國 87 年 8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87)台農字第 34867 號令發布前項條文定於八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0 年 1 月 4 日 修正第2至6, 13, 14條
中華民國 90 年 1 月 17 日公布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00873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6、13、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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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條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掌理事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二、動物用藥品與動物衛生資材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三、獸醫公共衛生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四、植物防疫、檢疫人員與獸醫師管理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五、畜禽屠宰衛生檢查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六、屠宰場登記管理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七、動植物防疫、檢疫與畜禽屠宰管理科技之研究、發展及技術服務。
  八、動植物防疫、檢疫與畜禽屠宰管理技術、程序、方法之研議、執行及督導。
  九、國內、外動植物防疫、檢疫與畜禽屠宰管理之疫情報告、資訊蒐集、風險分析、諮商、糾紛處理及諮詢服務。
  十、輸出入動物與畜、禽、水產品疫病之精密檢查及處理。
  十一、輸出入植物與植物產品之有害生物之精密檢查及處理。
  十二、動物用藥品與動物衛生資材檢驗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十三、輸出入動植物與其產品檢疫證明書及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證明文件之簽發、查核、管理及督導。
  十四、動植物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人員之訓練。
  十五、其他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事項。

第三條 (職務編制)

  本局設六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秘書室職掌)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五條 (局長副局長之職務)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助業務。

第六條 (人員編制)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研究員三人,副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一人至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六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一人至二人,技正三十三人至四十七人,視察一人至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十五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科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一人至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至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 (人事室職務、職掌)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會計室職務、職掌)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政風室職務、職掌)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分局之設置)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於全國重要港口、航空站及農產品主要產銷地區設置分局;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第十一條 (委員會之設置)

  本局因業務需要,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二條 (各職稱人員之任用)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三條 (辦事細則之擬訂)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發布。

第十四條 (施行日期)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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