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組織法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96年12月21日(現行條文) 2007年12月21日 2008年1月9日 公布於民國97年1月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2301號令 有效期:民國97年(2008年)1月11日至今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組織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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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依據)
- 本法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掌理事項)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之擬訂、規劃及執行:
- 一、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金融檢查制度之建立。
- 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檢查。
- 三、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海外分支機構之檢查。
- 四、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申報報表之稽核。
- 五、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所報內部稽核報告及內部稽核相關事項之處理。
- 六、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檢查報告之追蹤、考核。
- 七、金融檢查資料之蒐集及分析。
- 八、其他有關金融檢查之事項。
第三條 (正副局長之設置)
-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製表)
-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不受特考特用之限制規定)
- 本法施行前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轉任本局之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及格人員,自轉任之日起,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有關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再轉調時,仍應以原特種考試及格人員得分發之機關及本局之職務為限。
第七條 (施行日)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