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組織法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組織條例 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2年5月31日(現行條文)
2013年5月31日
2013年6月19日
公布於民國102年6月1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394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7月23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制定7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9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394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23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22260532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第一條 (立法目的)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中醫藥之研究,特設國家中醫藥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二條 (掌理事項)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醫理論及診斷基準之研究。
  二、中醫醫療技術之療效評估。
  三、中藥材基源鑑定、種源保存及培育之研究。
  四、中藥藥理成分之分離、純化、鑑定及其他藥物化學有關之研究。
  五、中藥藥理、毒理與相關安全性之研究及療效評估。
  六、中藥及其製劑品質基準之研究。
  七、中醫藥典籍之收集、保存、研究及發展應用。
  八、中醫藥研究與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國際合作。
  九、其他有關中醫藥研究事項。

第三條 (正、副所長之設置)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副所長一人,由研究員兼任。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五條 (正、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之設置)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衛生福利部核定。

第六條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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