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福利部国家中医药研究所组织法
← | 国立中国医药研究所组织条例 | 卫生福利部国家中医药研究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2年5月31日(现行条文) 2013年5月31日 2013年6月19日 公布于民国102年6月1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1394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7月23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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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目的)
- 卫生福利部为办理中医药之研究,特设国家中医药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所)。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本所掌理下列事项:
- 一、中医理论及诊断基准之研究。
- 二、中医医疗技术之疗效评估。
- 三、中药材基源鉴定、种源保存及培育之研究。
- 四、中药药理成分之分离、纯化、鉴定及其他药物化学有关之研究。
- 五、中药药理、毒理与相关安全性之研究及疗效评估。
- 六、中药及其制剂品质基准之研究。
- 七、中医药典籍之收集、保存、研究及发展应用。
- 八、中医药研究与专业人员之培训及国际合作。
- 九、其他有关中医药研究事项。
第三条 (正、副所长之设置)
- 本所置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校长之资格聘任;副所长一人,由研究员兼任。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 本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
第五条 (正、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及研究助理之设置)
- 本所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及研究助理比照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相关规定聘任之;其退休、抚恤比照教师相关规定办理,并报卫生福利部核定。
第六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 本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