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了僧君
奉書備悉。人類智識之發達,由迷茫而昌明,乃進化自然之程序。
足下所論甚當。然進化本無止境,大同之世,未必即是郅治之極。而前途遼闊,但努力於比較的進步,斯吾人天職矣。
來書云:「人民無自治之學力以保明德而就天範,不足言無政府。」
此言自治,不知何指?以為應分別言之。無政府之世之道德。平等也,博愛也,自由也,無非順乎人類天性之發育。有為此發育之障礙者,務祛除之。此則智識上之關係,有賴乎教育。其需自治之力也,也蓋甚微,非若舊道德之矯情賊性(如忠勇節孝等),故束縛馳驟之自治力(如守分安命等)無所用之。不寧惟是,矯情賊性之舊道德與夫束縛馳驟之自治力,吾人所認為障礙人性自然之發展者也。祛除之不暇,何增進之必要?若謂人民必具有此等自治力,而後可言無政府,不幾南轅而北轍乎?自治云者,以防閑不道德也,防閑罪惡也。惡惡之源,厥惟政府為問,百姓有樂於為罪惡者乎?盜之為盜,不盜則無所得衣食,貧以逼之也。民法保護私產,私產造成貧富之階級,是政府消極的以造成罪惡也。巧立名目以朘削平民之脂膏;收歸國有以掠奪人民之企業;地方官橫徵暴斂,地皮刮穿,則獎勵之以嘉禾;軍隊戕人生命,墟人村社,則炫耀之以文虎,斯眞所謂盜亦有道也。由政府之道,而盜不惟不罪,又從而賞之,是政府積極的以造成罪惡也。是知人民之有罪惡,完全由於外力之誘逼,而非出於自動。此種製造罪惡之外力,惟有政府之世有之。拔本塞源,惟去政府。足下倒因為果,故吾二人所見適得其反。
來書又云:「人民無科學之能力以謀生活而開天產,不足言無政府。」此段語意不甚明顯。意蓋為物產豐饒而後可以無政府,否則恐不敷分配,致釀爭奪之風乎?果爾,則過慮矣。今日之物品非不足世人之用,特為強有力者所把持耳。況今日大多數人民皆為分利之遊民,生產力之微,可謂已達極點,而富者尚不乏積年之倉儲。況政府一旦剷除,名利觀念一時俱消,省卻幾許腦思、精力,共為有益人生之操作。克虜伯之砲廠,徐柏林之艇廠,一變而為有益人生之汽機製造廠,生產力之大,何可限量。據西人之統計,謂將來每人每日作工兩小時已足供世界之所需。工作不劇,而生產易足。足下第二懷疑可以釋然乎?
至謂如英、美、德、法諸國人民之程度已可無政府,而中國則未。是尤不然。足下惟視無政府主義為陳理過高,至有萬通精妙之喻,故有上之感想。抑知無政府主義,乃實實在在據科學經驗自然之結果,而非虛無縹緲架空的理想;是歸納的學說,而非衍義的學說;趨重自然,而適乎人情,若實際推行最易入人。故徵諸西方各國無政府主義之活動,惟勞動界最為膨脹,有一日千里之勢;其餘號稱明達,反醜詆之,不遺餘力。此其故亦有數端:有政府之世,國家主義之學說,所謂明達之士入之較深,而在勞動界反有漠然之狀。國家主義愈深者,則反對無政府也愈力,固其所也。窮巷僻壤,耕田而食,鑿井而飲,日出而作,日入而息,東家一犁,西家一耒,相與操作於南畝,熙熙皞皞,鼓腹而歌,其腦想中何曾有政府二字?其去無政府之世,蓋一間耳朵。都市之民,文明程度不可謂非高出鄉僻之上,而心地之卑惡,知識之頑梗,乃為鄉僻人民所不能夢見。無他,國民教育中毒,人民固如是也。藉曰,國家教育對於人民智識上不無啟發之處,然謂必俟國家教育普及以後,人人先有一國家主義盤踞於腦海,然後始與言無政府,則俟河之淸,其道亦太迂矣。
況無政府主義乃世界主義,乃世界人民共圖之亊業,決無所謂某國已可無政府,某國尚不可無政府也。
雖然,吾亦非謂大同之世可一蹴而幾也。吾人禿筆焦唇,吾之所謂醞釀預備時代也。吾亦有待也。吾何所待?吾待吾主義之傳播日見其普徧;吾待吾同志日見其增加;吾待吾平民之信心日見其強固;吾待吾勞動界之勢力日見其膨脹;吾待吾時機一熟,作吾驚天動地之神聖事業。吾萬萬無待於政府,吾萬萬無待於政府之力也。
足下所主張之均產,其詳不可得聞。均產而以法律限制之,將謂均產之制規定於法律,奪財產於富者之手以予貧者乎?事實上能否行得去,法律上能否有此規定,政府能否採此政策,均屬疑問。竊以為足下之懷此想,在誤認政府與富者為二事。抑知政府與富者二而一也。不利於富者之措施,而謂政府為之乎?況就現在經濟狀況言之,決無所謂均產,根本上已不成問題矣。
足下欲置身工黨,為之提倡,則同人所五體投地、禱祀以求之者也。願努力孟晉,期於世界神聖之工團同志握手也。
至謂制定黨綱,則以為無此必要。世惟政黨始有黨綱,由黨魁制定之,而宣布之,號召徒眾,以資遵守。以一二人之意見,強多數人之服從,非無政府黨所應為也。然則無政府黨無一定之主張乎?是又不然。無政府主義之根本要義,即無政府黨一定之主張,此為凡無政府黨所同具,可以不言而驗者也。若懼一般社會未能共曉,則隨時可以發表意見於大眾。有個人發表之意見,即書報演說等是也;有公共發表之意見,即本大會討論之結果,用無政府黨大會名義所發表之宣言書是也。二者皆自由言論,更無所謂黨綱也。
右就所知,略事商榷。惟真理辯難,不厭往復,未詳盡處希指出討論,歡迎無量。此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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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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