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岑春煊等函

覆岑春煊等函
作者:趙秉鈞
1913年5月11日
本作品收錄於《民國經世文編

岑督辦暨伍、李、譚、溫、王、高、藍、杜、張諸公鑒:

岑伍諸公支、遇電,敬悉。熱忱憂國,正論持平,展誦之餘,且感且佩。原電臚陳借欵簽字、憲法起草、報章輿論各節,均屬政法問題,秉鈞現正給假養疴,病軀多苦,應由國務院分別核復;中惟宋案一端,語涉秉鈞,為秉鈞一人之關係,不容藉詞掩飾,逆拒忠言,亦豈能含意不伸,致同默認?茲特詳細解答如左。

原電內稱宋案詞連政府,洪犯固宜速求引渡歸案訊辨,趙總理亦應出庭受質,方能表白等語。查政府云者,乃國務總理及各國務員合同構成之有機體之謂也,此種有機體之政府,上負政治上之責任,此次宋案,純然法律關係,而非政治關係,即云責任,何關政府?故謂詞連秉鈞則可,若謂詞連政府則不可,不過秉鈞以個人名義負責,决非以國務總理資格負責,揆之法理,皎然易明,渾稱之曰政府,將與政治上連帶責任有相混之處,未免失辭,此不可不辨者一也。宋之被刺,正犯為武士英,嫌疑犯為應夔丞,與洪述祖究有如何干係,尚未判定。據洪述祖青島江電內稱「述祖非假托中央名義,不能達其目的」等語,試問與秉鈞何涉?出庭受質,與誰對勘?此不可不辨者二也。程都督應民政長宣布宋案證據,其涉及秉鈞者,惟手書兩件,然一為發給密碼,一為請領津貼,均屬因公,已於勘電聲明,原函可查,豈關謀刺。若必以此影射,鍛鍊成獄,則程都督等所送全案証據中,又有應致洪函,內稱「近住同孚路黃克強家,又為克強介紹,將存公債六十萬,皆夔為之轉抵義豐銀行,計五十萬元。又有各種股票,時值四十餘萬,為鈍初之運動費,不問其出入。夔處攤到十萬,昨被撥去二萬,專任蘇浙兩處暨運動徐皖軍隊之需,夔因勢利用,欲操故縱,不得不免為許可,直陳於內,以免受讒」等語,足見克强君亦與應關係密切。書信往來,與銀錢往來,孰輕孰重?彼此俱立於嫌疑地位,而潛投巨貲,煽惑蘇浙徐皖軍隊,陰謀內亂,比之秉鈞,豈不更多一重罪案,何以克强獲免於訴追,而秉鈞則必須質訊?事同一律,辨法兩歧,此不可不辨者三也。以上三端,言之有故,敢陳衷曲,用質高明,抑更有說者。

自武漢舉義,傍皇受任,出領民部,及統一政府成立,始厠內務之席,獵總理之位,首尾年餘,奉職無狀,而於維持秩序,贊助共和,雖不敢告勞,亦幸免於罪;不圖野心梟桀,攘奪政權,藉端發難,含血噴人!而盲從附和者誤信流言,愈滋疑竇。其實秉鈞與應、洪手函,業經印刷流播,萬目具瞻,與殺案是一是二,自無煩辯護也。總之秉鈞如果係謀殺共犯,供証確鑿,自當束身司敗,無所逃刑,將來洪述祖到案,不難詳加研訊;此時僅憑與此案毫無相涉之二紙手書,便欲使赴滬逮質,自蹈危機,區區之愚,殊難索解,知我罪我,惟命是聽!趙秉鈞。眞。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