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治局組織條例 (民國33年)

設治局組織條例 (民國20年) 設治局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3年6月28日(非現行條文)
1944年6月28日
1944年7月19日
公布於民國33年7月19日

中華民國 20 年 4 月 25 日 制定10條
中華民國 20 年 6 月 2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3 年 6 月 28 日 修正全文8條
中華民國 33 年 7 月 19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8 條
中華民國 61 年 3 月 7 日 立法院通過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 61 年 3 月 18 日公布
中華民國 92 年 5 月 13 日 廢止8條
中華民國 92 年 5 月 28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95070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各省有籌設縣治必要之地方,得依本條例設置設治局。

第二條

  設治局之設置廢止及其區域之劃分,由省政府擬具圖說,送請內政部轉呈行政院核定之。
  設治局之設置廢止,應由行政院送請國民政府公布之。

第三條

  設治局於不牴觸中央及省之法令範圍內,得發布局令及單行規章。

第四條

  設治局置局長一人,受省政府之指揮、監督,辦理管轄區內行政事務,並監督、指揮所屬機關及職員。

第五條

  設治局得按事務繁簡、設二科或三科,置秘書一人,科長二人或三人,科員雇員若干人。

第六條

  設治局局長薦任,秘書科長科員均委任,其任用準用縣長及縣行政人員任用法規之規定。

第七條

  設治局組織規程,由省政府擬訂,送請內政部轉呈行政院核定之。

第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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