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治局組織條例 (民國33年)
← | 設治局組織條例 (民國20年) | 設治局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3年6月28日(非現行條文) 1944年6月28日 1944年7月19日 公布於民國33年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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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各省有籌設縣治必要之地方,得依本條例設置設治局。
第二條
- 設治局之設置廢止及其區域之劃分,由省政府擬具圖說,送請內政部轉呈行政院核定之。
- 設治局之設置廢止,應由行政院送請國民政府公布之。
第三條
- 設治局於不牴觸中央及省之法令範圍內,得發布局令及單行規章。
第四條
- 設治局置局長一人,受省政府之指揮、監督,辦理管轄區內行政事務,並監督、指揮所屬機關及職員。
第五條
- 設治局得按事務繁簡、設二科或三科,置秘書一人,科長二人或三人,科員雇員若干人。
第六條
- 設治局局長薦任,秘書科長科員均委任,其任用準用縣長及縣行政人員任用法規之規定。
第七條
- 設治局組織規程,由省政府擬訂,送請內政部轉呈行政院核定之。
第八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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