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治局组织条例 (民国33年)

设治局组织条例 (民国20年) 设治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3年6月28日(非现行条文)
1944年6月28日
1944年7月19日
公布于民国33年7月19日

中华民国 20 年 4 月 25 日 制定10条
中华民国 20 年 6 月 2 日公布
中华民国 33 年 6 月 28 日 修正全文8条
中华民国 33 年 7 月 19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8 条
中华民国 61 年 3 月 7 日 立法院通过停止适用
中华民国 61 年 3 月 18 日公布
中华民国 92 年 5 月 13 日 废止8条
中华民国 92 年 5 月 28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200095070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各省有筹设县治必要之地方,得依本条例设置设治局。

第二条

  设治局之设置废止及其区域之划分,由省政府拟具图说,送请内政部转呈行政院核定之。
  设治局之设置废止,应由行政院送请国民政府公布之。

第三条

  设治局于不抵触中央及省之法令范围内,得发布局令及单行规章。

第四条

  设治局置局长一人,受省政府之指挥、监督,办理管辖区内行政事务,并监督、指挥所属机关及职员。

第五条

  设治局得按事务繁简、设二科或三科,置秘书一人,科长二人或三人,科员雇员若干人。

第六条

  设治局局长荐任,秘书科长科员均委任,其任用准用县长及县行政人员任用法规之规定。

第七条

  设治局组织规程,由省政府拟订,送请内政部转呈行政院核定之。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停止适用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