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治局组织条例 (民国33年)
← | 设治局组织条例 (民国20年) | 设治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3年6月28日(非现行条文) 1944年6月28日 1944年7月19日 公布于民国33年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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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各省有筹设县治必要之地方,得依本条例设置设治局。
第二条
- 设治局之设置废止及其区域之划分,由省政府拟具图说,送请内政部转呈行政院核定之。
- 设治局之设置废止,应由行政院送请国民政府公布之。
第三条
- 设治局于不抵触中央及省之法令范围内,得发布局令及单行规章。
第四条
- 设治局置局长一人,受省政府之指挥、监督,办理管辖区内行政事务,并监督、指挥所属机关及职员。
第五条
- 设治局得按事务繁简、设二科或三科,置秘书一人,科长二人或三人,科员雇员若干人。
第六条
- 设治局局长荐任,秘书科长科员均委任,其任用准用县长及县行政人员任用法规之规定。
第七条
- 设治局组织规程,由省政府拟订,送请内政部转呈行政院核定之。
第八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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