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縣令新廳壁記

與元九書
作者:白居易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676》和《白氏長慶集/卷043

民非政不乂,政非官不舉,官非署不立,是三者相為用,故古君子有雖一日貝梯其墻屋者,以是哉。許昌縣居梁、鄭、陳、蔡間,要路由於斯,當建中、貞元之際,大軍聚於斯,兵殘其民,火焚其邑,大田生荊棘,官舍為煨燼,乘其弊而為政,作事者其難乎!去年春,叔父自徐州士曹掾選署厥邑令,於是約已以清白,納人以簡直,立事以強毅。以清白故,官吏不敢侵於民;以簡直故,獄訟不得留於庭;以強毅故,軍鎮不能干於縣。由是居二年,民用康,政用暇,乃曰:「儲蓄邦之本。」命先營囷倉。又曰:「公署吏所寧。」命次圖廳事。取材於土物,取工於子來,取時於農隙,然后豐約量其力,廣狹稱其位,儉不至陋,壯不至驕,庇身無燥濕之憂,視事有朝夕之利。官由是而立,政由是而舉,民由是而乂。建一物而三事成,其孰不韙之哉?嗚呼!吾家世以清簡垂為貽燕之訓,叔父奉而行之,不敢失墜,小子舉而書之,亦無愧辭。若其官邑之省置,風物之有亡,田賦之上下,蓋存乎圖諜,此略而不書。今但記新廳之時制,與叔父作為之所由也。先是邑居不修,屋壁無紀,前賢姓字,湮泯無聞。而今而后,請居厥位者,編其年月名氏,自叔父始。時貞元十九年冬十一月一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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