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明令確定數位以萬萬爲億藉資便利而正錯誤案
張參政員伯苓等提:請明令確定數位以萬萬爲億藉資便利而正錯誤案
理由:
按我國數用十進,數字大者,則以億兆京垓四字代之。而此四字之含義有二:(一)爲:十萬爲億,十億爲兆,十兆爲京,十京爲垓。(二)爲:萬萬爲億,萬億爲兆,萬兆爲京,萬京爲垓。現今人事進化,數字用途亦廣,卽以人口及貨幣兩端而論,如以十萬爲億,卽有單位太小,不足敷用之虞,故宜以萬萬爲億。此其一。
國人對於數字不甚注意,故讀數時生錯誤。例如我國人口向稱四萬萬,有謂應加五千萬,故總數應爲四萬五千萬。而國人常誤讀爲四萬萬五千萬,今如以萬萬爲億,則可讀爲四億五千萬。得免此種錯誤。此其二。
辦法:
根據上述理由,請 政府明令全國公私機關,凡有用萬萬者,避用萬萬二字,一律用億字代之,庶可免不識數之譏。
决議:本案通過,送請政府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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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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