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明令確定數位以萬萬爲億藉資便利而正錯誤案
請明令確定數位以萬萬爲億藉資便利而正錯誤案 作者:國民參政會 中華民國 1944年9月 |
此為國民參政會在民國三十三年九月舉行之第三屆第三次大會張伯苓等參政員之聯名提案。原文電子版見臺灣華文電子書庫所藏《國民參政會第三屆第三次大會紀錄》第二三八頁。後續見《抄發國民參政會建議確定數位以萬萬為億案令仰注意并轉飭注意由 (民國33年國民政府訓令)》。前事見《爲據中華書局呈請關於十進計數法,萬以上不用億兆兩字等情,應暫予照准一案,令仰轉飭各書坊遵照由 (民國20年教育部訓令)》及《全國度量衡局擬定之「大數命名標準草案」案》。 |
張參政員伯苓等提:請明令確定數位以萬萬爲億藉資便利而正錯誤案
理由:
按我國數用十進,數字大者,則以億兆京垓四字代之。而此四字之含義有二:(一)爲:十萬爲億,十億爲兆,十兆爲京,十京爲垓。(二)爲:萬萬爲億,萬億爲兆,萬兆爲京,萬京爲垓。現今人事進化,數字用途亦廣,卽以人口及貨幣兩端而論,如以十萬爲億,卽有單位太小,不足敷用之虞,故宜以萬萬爲億。此其一。
國人對於數字不甚注意,故讀數時生錯誤。例如我國人口向稱四萬萬,有謂應加五千萬,故總數應爲四萬五千萬。而國人常誤讀爲四萬萬五千萬,今如以萬萬爲億,則可讀爲四億五千萬。得免此種錯誤。此其二。
辦法:
根據上述理由,請 政府明令全國公私機關,凡有用萬萬者,避用萬萬二字,一律用億字代之,庶可免不識數之譏。
决議:本案通過,送請政府注意。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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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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