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定應舉保人例奏(會昌四年十月中書門下)
請更定應舉保人例奏〈(會昌四年十月中書門下)〉 唐 作者:闕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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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廷設文學之科,以求髦俊,台閣清選,莫不繇茲。近緣覈實不在於鄉閭,趨名頗雜於非類。致有跋扈之地,情計交通,將澄化源,在舉明憲。
臣等商量,今日以後,舉人於禮部納家狀後,望依前三人自相保。其衣冠則以親姻故舊,久同遊處。其有江湖之士,則以封壤接近,素所諳知者為保。如有缺孝弟之行,資朋黨之勢,跡繇邪徑,言涉多端者,並不在就仕之限。如容情故,自相隱蔽,有人糾舉,其同保人並三年不得赴舉。仍委禮部明為戒勵,編入舉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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