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立決獄程限奏

請立決獄程限奏
作者:牛僧孺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682

天下刑獄,苦於淹滯,請立程限。大事,大理寺限三十五日詳斷事申,刑部限三十日聞奏;中事,大理寺三十日,刑部二十五日;小事,大理寺二十五日,刑部二十日。一狀所犯十人已上,斷罪二十件已上為大事;所犯六人已上,所斷罪十件已上為中事;所犯五人已下,所斷罪十件已下為小事。其或所抵罪狀,若所結刑名並同者,則雖人數甚多,亦同一人之例。比來刑獄淹滯,亦緣官吏人稀,今請刑部四覆官並大理六丞,每月常二十日入其廚料,牒戶部準例加給。又近日所斷刑獄,多稱緣元推節目不盡,移牒勘覆,致此淹滯,今日以後,如台推覆節目不盡,致令所司須更盤勘,元推官書下考,本典轉選日量殿三選。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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