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立决狱程限奏

请立决狱程限奏
作者:牛僧孺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682

天下刑狱,苦于淹滞,请立程限。大事,大理寺限三十五日详断事申,刑部限三十日闻奏;中事,大理寺三十日,刑部二十五日;小事,大理寺二十五日,刑部二十日。一状所犯十人已上,断罪二十件已上为大事;所犯六人已上,所断罪十件已上为中事;所犯五人已下,所断罪十件已下为小事。其或所抵罪状,若所结刑名并同者,则虽人数甚多,亦同一人之例。比来刑狱淹滞,亦缘官吏人稀,今请刑部四覆官并大理六丞,每月常二十日入其厨料,牒户部准例加给。又近日所断刑狱,多称缘元推节目不尽,移牒勘覆,致此淹滞,今日以后,如台推覆节目不尽,致令所司须更盘勘,元推官书下考,本典转选日量殿三选。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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