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收毀制錢宜有准備

論收毀制錢宜有准備
作者:李大釗
1917年2月6日
1917年2月6日《甲寅》日刊署名:守常

  頃者,政府鑒於銅價騰貴,人民多私運制錢出口,為外人所銷毀,遂與保利銀公司訂立合同,特許其收毀制錢。此案方在兩院協議審查中,以其關於民生疾苦者甚切且巨,不可不慎也。

  余今所欲論者,在依貨幣學原理,以斷收毀制錢之影響於通用制錢地方之居民生計者,將若何也?制錢與銅元相較,則銅元為惡貨﹔而制錢為良貨,以其受銅元之影響,其實價遠在法價之上也。衡以格雷森之法則,良貨與惡貨並行於市場,惡貨驅逐良貨必至淨盡而后已。然則銅元與制錢並行,則制錢之必為銅元所驅逐也無疑矣。故今之通商大埠,大抵不見制錢之流行,所余惟寥若晨星之沙板鵝眼者,職是故耳。此被逐之制錢,究歸於何所,則不外銷毀與窖藏之二途。而此不見於通都大邑之制錢,則泰半歸於銷毀,其流於窖藏者不過一小部分也。

  北方各省如直、魯、奉、晉、豫等處,其純以制錢為主要通貨者,尚所在多有。稽其原因,則以其處生活程度較低,不適於通用十文單位之銅元,而適於通用一文單位之制錢,有此日常生活上之便利,遂於不知不識之間,造成拒絕銅元之心理。因之銅元於若而地方不生信用,因之銅元與制錢之間於若而地方不行格雷森之法則。

  由是言之,今日不通行於市場之制錢,不流於窖藏必已歸於銷毀,而銅元與制錢並行之所,制錢尤必見驅逐。斯理苟為不謬,則所得而收買者,隻此尚以制錢為主要通貨之地方之制錢耳。政府於此倘不為相當之准備,其處居民所受之影響為何如者?(一)通貨驟減不足應其需要,奸商乘之必亂發錢票,紙幣充斥,物價必且暴騰﹔(二)政府於此強以銅元代之,一般人民對於新幣不生信用,其通用價值必在法定價值以下,亦不能收調節物價之效,而反以促其益騰﹔(三)物價暴騰之結果,動搖借貸關系,而受其痛苦者,惟於細民為尤烈﹔(四)錢荒既極,商家紛紛倒閉,勞動者多失其職,無以為生﹔(五)驟易制錢為銅元,是無異於使夙以一文為本位之生活,驟然躋於以十文為本位之生活,日用出納既感不便,而以生活之程度驟高,小民之生活負擔因之驟重,其結果必至愁苦之聲塞於閭閻,而破產之家累累。以余所測,是皆無可逃之現象。嗚呼!此其所系,豈細故哉!

  然則奈何?曰:此等切關民生疾苦之事,萬不可操切從事。政府而欲舉此也,宜先以相當之時間,調查各處通用制錢之總量為若干?通用制錢之處,其生活程度及其對於銅元之信用為何如?而后應其必要,以為相當之准備。余以為最重要者,宜查明各處對於制錢需要之量,而准之以鑄代之之幣,勿可濫發,一也﹔宜設法維持其處銅元之法價,二也﹔代替之新幣,宜參以一文或五文之銅元,始便於其地之日用生活,三也﹔宜於新陳代謝之際,加以相當之注意,而謀相當之救濟,四也。徒以六萬噸之限制,為唯一防弊之策,竊恐國民經濟將蒙莫大之損失,而政府終無以善其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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