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訴人不許淹滯敕

論訴人不許淹滯敕
作者:李亶 後唐
(後唐明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111

近日累據御史台奏陳狀訴屈人,據狀內皆是勘責多時,卻曉示陳狀人送本道,依次第論對,及州府追到支證,本人又不到彼處,恐紊規繩,須行條理。宜令御史台,今後諸色人論訟,稱已經州府斷遣後抑屈,更不再牒本道勘逐,便可據狀施行。若未經州府論訴,驀越陳狀,即須留本人據事理詰勘,如實未經本處訴論,便可具事由,勒本道進奏官差人齎牒監送本處,就關連人勘斷後申奏,仍不得虛有禁係。

本五代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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