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人不许淹滞敕

论诉人不许淹滞敕
作者:李亶 后唐
(后唐明宗)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111

近日累据御史台奏陈状诉屈人,据状内皆是勘责多时,却晓示陈状人送本道,依次第论对,及州府追到支证,本人又不到彼处,恐紊规绳,须行条理。宜令御史台,今后诸色人论讼,称已经州府断遣后抑屈,更不再牒本道勘逐,便可据状施行。若未经州府论诉,蓦越陈状,即须留本人据事理诘勘,如实未经本处诉论,便可具事由,勒本道进奏官差人赍牒监送本处,就关连人勘断后申奏,仍不得虚有禁系。

本五代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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