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青苗錢第三狀

論青苗錢第三狀
作者:陳襄 
本作品收錄於《古靈集
陳襄反對王安石的『青苗法』,前後共上的五道奏章。這是第三道。

聞臣之事君,有犯無隱。夫犯顔忤㫖,以取君父之怒,豈其所欲哉?蓋義有可言而不言,非愛君之道,此臣所以昧死而不敢隱黙者也。臣近以青苗之法騷擾不便,欲乞寢罷,以安人心,未𫎇俞㫖施行。陛下聖性聰明,固已曉然開悟,但以王安石執議不變,重違其情;物論喧然,不加聽察。事之可者則置而勿問,其不可者則無所不行,豈非條例之司為自安之計,巧為飾説,誣罔聖聰?近者韓琦上言,以河北俵散青苗錢立定貫伯,均與等第人户,比之他路獨取息三分,顯是提舉之官違例抑配,而朝廷並無黜責。琦之論列,足以知其非便,而特寢不行。吕景以畿縣之民逋負官物尚有五十餘萬,不宜更與預支、實虧官本,而却令取勘。夫擅行抑配者既無罪黜,則掊克之吏無所不至。不忍為騷擾者反𫎇按劾,則民之司牧何所措其手足哉!故臣前曰此法一行,騷動天下,正謂此也。陛下近以司馬光為樞宻副使,中外翕然,皆以陛下知光之言為是,而悟制置司之為非;今復遽然罷之者,豈又以光言為非邪?必以其辭而不受也。然則光之所以不受者,以陛下不行其言爾。知其言而不用,猶可以去,又况有所受命乎?如欲用之,行其言而已矣,何吝而不為哉?輕進退于大臣,失孚號於天下,非所謂令出弗反之義也。李常職在諫官,既聞中外之議,不敢不言。事雖不實,誠亦得之輿論,况國朝舊制,自許風聞言事,若令分析,是欲使其必去,將以杜言者之口,恐非所以待諫臣之體而廣言路之道也。凡此數事,雖聖慮一時之失,豈非聽者之誤乎?《禮》曰:有所忿懥則不得其正,有所好樂則不得其正,亦在陛下追而正之爾。《書》曰:改過不吝,湯之德也。自陛下臨政以來,事無過舉,惟用安石,然後有更事之暴,而致興利之非。聖人施為自有法度,合于道者取之,不合於道者去之。任天下之羣才,取天下之公議,堯舜三王之治可以指期而至,又何必徇一士之曲議以貽黎元之患哉!所有制置條例司如有可行事件,欲乞只歸三司,相度施行。青苗之法,早賜停寢,則天下幸甚。謹具狀奏聞,伏候勅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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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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