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青苗钱第三状

论青苗钱第三状
作者:陈襄 
本作品收录于《古灵集
陈襄反对王安石的‘青苗法’,前后共上的五道奏章。这是第三道。

闻臣之事君,有犯无隐。夫犯颜忤旨,以取君父之怒,岂其所欲哉?盖义有可言而不言,非爱君之道,此臣所以昧死而不敢隐默者也。臣近以青苗之法骚扰不便,欲乞寝罢,以安人心,未𫎇俞旨施行。陛下圣性聪明,固已晓然开悟,但以王安石执议不变,重违其情;物论喧然,不加听察。事之可者则置而勿问,其不可者则无所不行,岂非条例之司为自安之计,巧为饰说,诬罔圣聪?近者韩琦上言,以河北俵散青苗钱立定贯伯,均与等第人户,比之他路独取息三分,显是提举之官违例抑配,而朝廷并无黜责。琦之论列,足以知其非便,而特寝不行。吕景以畿县之民逋负官物尚有五十馀万,不宜更与预支、实亏官本,而却令取勘。夫擅行抑配者既无罪黜,则掊克之吏无所不至。不忍为骚扰者反𫎇按劾,则民之司牧何所措其手足哉!故臣前曰此法一行,骚动天下,正谓此也。陛下近以司马光为枢密副使,中外翕然,皆以陛下知光之言为是,而悟制置司之为非;今复遽然罢之者,岂又以光言为非邪?必以其辞而不受也。然则光之所以不受者,以陛下不行其言尔。知其言而不用,犹可以去,又况有所受命乎?如欲用之,行其言而已矣,何吝而不为哉?轻进退于大臣,失孚号于天下,非所谓令出弗反之义也。李常职在谏官,既闻中外之议,不敢不言。事虽不实,诚亦得之舆论,况国朝旧制,自许风闻言事,若令分析,是欲使其必去,将以杜言者之口,恐非所以待谏臣之体而广言路之道也。凡此数事,虽圣虑一时之失,岂非听者之误乎?《礼》曰:有所忿懥则不得其正,有所好乐则不得其正,亦在陛下追而正之尔。《书》曰:改过不吝,汤之德也。自陛下临政以来,事无过举,惟用安石,然后有更事之暴,而致兴利之非。圣人施为自有法度,合于道者取之,不合于道者去之。任天下之群才,取天下之公议,尧舜三王之治可以指期而至,又何必徇一士之曲议以贻黎元之患哉!所有制置条例司如有可行事件,欲乞只归三司,相度施行。青苗之法,早赐停寝,则天下幸甚。谨具状奏闻,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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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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