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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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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
警察人員管理條例
)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澳門法例,可參見
第13/2021號法律
、
第17/2020號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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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官任用條例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前警察人員管理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65 年 1 月 6 日
制定42條
中華民國 65 年 1 月 17 日公布
1.總統(65)台統(一)義字第 0167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42 條
中華民國 72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第22條附表
中華民國 72 年 11 月 21 日公布
2.總統(72)台統(一)義字第 6454號令修正公布第 22 條條文之附表
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6 日
修正第1, 11至14, 17, 18, 22, 23, 26, 27, 29至31, 33, 36條
增訂第14之1條
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21 日公布
3.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1886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1~14、17、18、22、23、26、27、29~31、33、36 條條文;並增訂第 14-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20 日
修正第9, 10, 16, 21, 34條
中華民國 91 年 7 月 10 日公布
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8660號令
修正公布第 9、10、16、21、3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11 月 19 日
修正第6, 20, 31條
增訂第37之1, 40之1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公布
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239030號令
修正公布第 6、20、31 條條文;並增訂第 37-1、40-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3 年 8 月 19 日
修正第35, 36條
增訂第35之1, 36之1條
中華民國 93 年 9 月 1 日公布
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156901號令
修正公布第 35、36 條條文;並增訂第 35-1、36-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15 日
修正前[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第2, 5, 6, 13至14之1, 17, 18, 20, 22, 28至31, 33, 37, 39, 40之1, 42條
增訂第10之1, 30之1, 35之2, 39之1條
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1 日公布
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021號令
修正公布名稱及第 2、5、6、13~14-1、17、18、20、22、28~31、33、37、39、40-1 條條文;增訂第 10-1、30-1、35-2、39-1 條條文
(原名稱:警察人員管理條例;新名稱: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72574號公告
第 39 條之 1 所列屬「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管轄,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管轄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修正第22條附表一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6 日公布
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1501號令
修正公布第 22 條條文之附表一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第35之1, 36之1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13 日公布
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1901號令
修正公布第 35-1、36-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增訂第37之2條
修正第31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公布
1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3991號令
修正公布第 31 條條文;並增訂第 37-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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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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