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各區鹽務管理局組織條例
財政部各區鹽務管理局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6年12月27日(非現行條文) 1947年12月27日 1948年1月10日 公布於民國37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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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條例依財政部鹽務總局組織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 財政部各區鹽務管理局隸屬財政部,並受鹽務總局之指揮、監督,掌理各該區鹽務行政及業務,並兼管鹽警事宜。
第三條
- 各區鹽務管理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長警,業務繁重地方,得置副局長一人,輔助局長辦理事務。
第四條
- 各區鹽務管理局,設左列各科,分掌各事項:
- 一、產銷科:掌理製鹽之許可,鹽質之檢定,農工漁業用鹽變性變色之督導,收購、運儲、銷售之籌劃,鹽價及有關成本之審議,產銷各地倉坨之籌設管理及其他有關產銷事項。
- 二、財務科:掌理徵繳稅款之稽核報解,業務資金之籌劃運用,官鹽成本之審核,現金票據之保管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 三、警務科:掌理鹽警事項。
- 四、總務科:掌理文書、出納、庶務及不屬他科事項。
- 在行政及業務簡單之各區,得將產銷、財務兩科併為業務科,並將警務科改為警務組。
第五條
- 各區鹽務管理局置秘書一人,科長四人,視察三人至五人,技術員二人至五人,科員十六人至二十六人,助理員十八人至二十八人,並得用雇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
- 在行政及業務簡單之各區,設科長二人,警務組組長一人。
第六條
- 各區鹽務管理局置會計主任一人,科員四人,助理員六人。
第七條
- 各區鹽務管理局置統計員一人。
第八條
- 各區鹽務管理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助理員二人或三人。
第九條
- 各區鹽務管理局因行政及業務需要,得於各該局轄境內,呈准設置分局及場署,其組織另定之。
第十條
- 各區鹽務管理局辦事細則,由鹽務總局擬訂,呈請財政部核定之。
第十一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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