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 (民國88年立法89年公布)

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 (民國70年) 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88年6月22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88年(1999年)6月22日
中華民國89年(2000年)4月19日
公布於民國89年4月19日
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98150 號令
廢止,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法 (民國101年)

中華民國 29 年 3 月 9 日 制定16條
中華民國 29 年 3 月 26 日公布1.國民政府(29)渝文字第 298 號令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 31 年 1 月 24 日 修正全文19條
中華民國 31 年 2 月 10 日公布2.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9 條
中華民國 70 年 7 月 14 日 修正前[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2條
中華民國 70 年 7 月 22 日公布3.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12 條
中華民國 88 年 6 月 22 日 修正全文12條
中華民國 89 年 4 月 19 日公布4.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9815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2 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廢止12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 日公布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6431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條例依財政部組織法第九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掌理事項)

  財政部國庫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庫制度之規劃、業務監督、考核及地方政府公庫行政之督導事項。
  二、關於中央政府財政收入計畫之籌擬、預算收支解撥及國庫財務調度事項。
  三、關於增進中央政府之財務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事項。
  四、關於特種基金及其他公款暨保管款之管理、考核事項。
  五、關於由國庫撥款投資計畫之會核事項。
  六、關於國庫集中支付作業之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七、關於公債、庫券及外債之規劃、發行、印製、保管及其法規、合約之擬訂、審核事項。
  八、關於公債、庫券、外債之償還及其基金之管理事項。
  九、關於地方公債債券之監督、考核事項。
  十、關於國內外借款有關國庫保證及策劃事項。
  十一、關於地方財政之輔導、監督事項。
  十二、關於菸酒及其事業之管理、監督、考核事項。
  十三、關於國內外捐獻之處理及查核事項。
  十四、關於國庫收支之會計、統計及編報事項。
  十五、關於國庫之其他事項。

第三條 (分組辦事)

  本署設五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秘書室之設立及職掌)

  本署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不屬於各組事項。

第五條 (署長、副署長之設置)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署務;副署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署務。

第六條 (人員設置)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二人,視察一人,稽核十三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三十四人至四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 (人事室)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會計室)

  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政風室)

  本署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職位職系之依據)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一條 (辦事細則)

  本署辦事細則,由署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第十二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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