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長王雲五發表談話關於幣制改革之意義

關於幣制改革之意義
中華民國37年(1948年)8月19日
1948年8月19日
发布机关:中華民國財政部 部長王雲五
  今日總統頒布之財政經濟緊急處分令,係經最深切之考慮,以最大之決心從事於財政經濟之重大改革。本人職司財政,對於翁內閣財政經濟施政方針之形成,自始卽參與,而對於當前財政經濟種種嚴重問題之改革,實亦責無旁貸。茲當革伊始,謹舉其要點以告國人。本緊急處分令包括四種辦法,以改革幣制爲出發點,以穩定物價安定民生爲目的,而以控制金銀外匯平衡國家歲出入預算及平衡國際收支爲主要措施。
  關於改革幣制者,前此尙多有以時機未至,條件未備,謂宜有待者。最近由於通貨膨脹而達惡性時期,原有法幣之貶値,愈演愈劇,物價隨而愈漲愈速,於是人民對於原有法幣之信心愈益薄弱,而對於新的交易媒介需求愈殷。政府對於當前局勢深思熟慮,認爲法幣之發行,最近雖急遽增加,然以美金比値,只需要五六千萬美元已足收回其全部。我國國庫目前所有黃金白銀與外匯,雖未必甚豐,然以之應付此舉,實綽有餘裕,況國家其他資產可供發行準備者尤多,在理法幣不應如是貶値。惟是由於平時發行之未採公開制度,發行準備亦未確定,人民之信心旣失,與其強就原有法幣恢復其信用,事倍而功半,何如根本改革,自始卽確定十分準備建立公開發行之基礎,並嚴格限制發行數額,以昭信於國人。此次決定發行金圓券之辦法,以黃金白銀外匯合二億美元及可靠之資產値三億美元,兩共五億美元,按與美元四對一之比値,發行金圓券二十億圓,每一金圓券均有十足準備,並組織發行準備監理委員會,由政府各關係部門代表與工商銀錢各業及會計師代表共同組織,按月對發行數額與實存準備切實檢查,公開報告。至於輔幣方面,除銅鎳及紙幣外,大量製造銀輔幣以便利人民之使用。自金圓券發行之日起,所有法幣及東北流通券卽停止發行,無限制兌換金圓券。本年底以後,舊法幣及東北流通券一律收回,不再流通。除臺幣因特殊情形,暫准在臺灣使用,另候處理外,全國將以金圓券爲惟一通貨。而其最高額爲二十億圓。與戰前之發行額十四五億圓相較,戰前國幣對美元三比一,今後金圓券對美元爲四比一,故實際發行限額殆與戰前相等,在通貨發行額收縮至戰前之程度時,倘其他相關條件均能配合,深信物價水準亦當逐漸回復至戰前程度也。
  關於金銀外匯者,因金圓券係以黃金白銀外匯爲主要準備,又因過去若干年間金銀外幣之非法買賣成爲擾亂國內市場之重要因素,政府爲達穩定物價之目的,並爲充實發行準備及平衡國際收支計,實有收兌人民在國境內所有金銀外幣,及登記管理國人在國外所有外匯資產之必要。茲決定與金圓券開始發行同時頒布人民所有金銀外幣處理辦法,與中華民國人民存放國外外匯資產登記管理辦法。按照該兩辦法規定政府於推行國家政策之中,仍寓尊重人民財產之意。所有黃金白銀外匯除准許其持有人以等於實際之市値向中央銀行兌取金圓券外,因金圓券具有十足準備,又與美元有固定之換兌率,雖經兌换仍可保持其原有幣値,並得依持有人之志願或按法定換兌率折購民國三十六年美金公債,或以其原幣移存於中央銀行。所有移存於中央銀行之原幣,於有正當用途或需要輸入國外貨物時,均得於呈經主管官署核准後提取應用。是此項金銀外匯之持有人,於遵行政府功令擁護國家政策之際,對其自身之權利實際並無損失。本人深信國人愛國者,多對此有益於國無損於已之措施,自必樂於贊同。至於少數不明大義者,政府爲執行政策,固絕不姑息,愛國人士爲擁護政府政策,亦定肯舉其所知報告主管官署,一經查獲,政府定必按照規定,除沒收違反規定者之金銀外幣外,並依法予以懲處。深信持有金鈔外幣者,權衡利害,當能作賢明之抉擇。
  關於平衡歲出入總預算者,改革幣制而不能平衡預算,縱可收效一時,斷難維持永久。此固不易之論,亦卽對改革幣制懷疑者之有力主張。實則預算上之絕對平衡,在我國戰前尙難達到,不過彼時幣値穩定,預算上之赤字可藉公債彌補,而不專賴發行之增加。今則法幣經八年抗戰與戰後數年動盪不安之情況,逐年遞增其發行,致人民對法幣之信心遠遜於實際發行膨脹之程度。在此幣値日益不穩之情況下,國家之收入實値遠較戰前爲低,國家之支出卻不能不隨物價飛漲而大增。收支上原有之差額除由於軍費之龐大外,更因此而益鉅,且有加速惡化之趨勢。倘坐待收支完全平衡然後改革幣制,則幣値愈落,物價愈高,收入愈減,支出愈增,將來縱擬改革而不可得。政府此次毅然改革幣制,不僅圖達穩定物價安定民生之目的,並可藉幣値之穩定使收支預算有接近平衡之可能。同時預算收支之接近平衡,又可使幣値維持其穩定。彼此殆互爲因果。故於改革幣制之後,特別注重預算收支之接近平衡。本人曾就歷年國家歲出歲入總預算比較硏究,雖由於法幣幣値之時有不同,未易以法幣數字作正確之表現,但如按美金對法幣逐年之兌換率折算,則戰前數年間我國總歲出按彼時對美幣之匯率折合計算,平均不過五億美元,戰後每年平均約十億美元,而二十七年上半年度不過四億美元。今後總歲出預算如能力從撙節,控制得宜,每年實際支出當可減至九億美元之等値,卽金圓三十六億圓。至於歲入方面,應將現有各稅切實整頓,其稅率低於戰前標準者,參照戰前標準調整,其具有奢侈性者,並酌量提高稅率。同時改善輸出入政策,以裕稅源。估計關稅全年收入爲金圓四億八千萬圓、貨物稅七億圓、直接稅三億六千萬圓、鹽稅三億二千萬圓、其他各稅連同國營事業盈餘規費收入等共二億圓,出售剩餘物資敵僞產業等約四億圓,以上收入共金圓二十四億六千萬圓。收支相抵,所短之數爲十一億四千萬圓,約當總歲出百分之三十弱,擬運用美援以抵補其一部分,其尙不足之數當發行金圓公債以資彌補。此項平衡歲出入計劃之能否實現,在歲入方面固有賴立法院之支持與各方之努力,在歲出方面更須政府各部門充分合作,尤以軍費開支佔歲出之最大部分,當特別覈實與節約。則所減不在少數。本人竊感自信,倘能獲得上述之支持與合作,在改革幣制以後國家之預算接近平衡非不可能也。關於平衡國際收支者,此與幣値穩定及物價穩定均有重大關係,依本緊急處分令各種辦法之規定,對於收入方面,以切合實際之兌换率,使輸出品與僑匯增加,並以合理之方法盡量利用人民所有之黃金外匯。對於支出方面,極力節約公私消費,以省不必要之外匯支出。試觀最近兩月之實例,自採行結匯證辦法以後,輸出品所得匯價因已接近市價輸出量,遂有顯著之增加。計七月份輸出入外匯收支相抵外,其盈餘竟多至九百萬美元。今後外匯按固定之匯率兌取,有十足準備之金圓券,使輸出品與僑匯均獲得更合實際之代價,則將來收入之外匯較最近一月更有過之,可以斷言。同時政府旣實行收兌國內金銀外幣,並登記管理國人存放國外之外匯資產,由此而獲控制之外匯,深信必不在少數也。
  幣制改革後,全國反應大致良好,財政部工商部現正擬具實施補充辦法,以加強管制金融與物價。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