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鹽務總局鹽警管理處組織條例
財政部鹽務總局鹽警管理處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6年12月27日(非現行條文) 1947年12月27日 1948年1月10日 公布於民國37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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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條例依財政部鹽務總局組織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設鹽警管理處掌理全國鹽警事宜。
第二條
- 鹽警管理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三條
- 鹽警管理處,設第一、第二兩科。
第四條
- 第一科掌理左列事項。
- 一、鹽警之編配調遣招募訓練事項。
- 二、保產護運緝私等事項。
- 三、處理違反鹽類章則事項。
- 四、勤務考核事項。
第五條
- 第二科掌理左列事項:
- 一、鹽警給與養恤之擬議事項。
- 二、審核軍需物品之補給籌劃及保管事項。
- 三、營房之購賃及處理事項。
- 四、船艦之配備及修繕事項。
- 五、文書、出納、庶務及不屬他科事項。
第六條
- 鹽警管理處,置秘書一人,科長二人,督察長一人,督察二人,技士一人,技佐二人,科員十人至十六人,助理員四人至六人,並得用僱員二人至四人。
第七條
- 鹽警管理處辦事細則,由鹽務總局擬訂,呈請財政部核定之。
第八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