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盐务总局盐警管理处组织条例
财政部盐务总局盐警管理处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6年12月27日(非现行条文) 1947年12月27日 1948年1月10日 公布于民国37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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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条例依财政部盐务总局组织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设盐警管理处掌理全国盐警事宜。
第二条
- 盐警管理处,置处长一人,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第三条
- 盐警管理处,设第一、第二两科。
第四条
- 第一科掌理左列事项。
- 一、盐警之编配调遣招募训练事项。
- 二、保产护运缉私等事项。
- 三、处理违反盐类章则事项。
- 四、勤务考核事项。
第五条
- 第二科掌理左列事项:
- 一、盐警给与养恤之拟议事项。
- 二、审核军需物品之补给筹划及保管事项。
- 三、营房之购赁及处理事项。
- 四、船舰之配备及修缮事项。
- 五、文书、出纳、庶务及不属他科事项。
第六条
- 盐警管理处,置秘书一人,科长二人,督察长一人,督察二人,技士一人,技佐二人,科员十人至十六人,助理员四人至六人,并得用雇员二人至四人。
第七条
- 盐警管理处办事细则,由盐务总局拟订,呈请财政部核定之。
第八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