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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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贵州省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7年10月1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

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

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年9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统筹考虑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贵州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8元。

省人大常委会将根据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变化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适时对税额作出调整。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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