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制定機關: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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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大氣
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
適用稅額的決定
(2017年9月30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為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我省生態文明建設,統籌考慮我省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
貴州省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為: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4元;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8元。
省人大常委會將根據我省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情況的變化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適時對稅額作出調整。
本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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