跋竹窗遺稿
作者:權韠 朝鮮王朝

  竹窗遺稿者,亡友具容之所作也。君天才甚高,未嘗苦學,而所得兼人,其詩淸俊典麗,往往逼古。不幸早死,秀而不實,嗚呼惜哉!余從其家,求得百餘篇,撰爲一卷,傳之同好,庶幾無致泯沒。君爲人純厚質直,有長者風。在家,無纖毫過差。居官,能以愛民爲心。與朋友交,義而信。嗚呼!其不可泯沒者,豈獨詩而已哉。君卒之明年壬寅仲秋。石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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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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