跋竹窗遗稿
作者:权韠 朝鲜王朝

  竹窗遗稿者,亡友具容之所作也。君天才甚高,未尝苦学,而所得兼人,其诗清俊典丽,往往逼古。不幸早死,秀而不实,呜呼惜哉!余从其家,求得百馀篇,撰为一卷,传之同好,庶几无致泯没。君为人纯厚质直,有长者风。在家,无纤毫过差。居官,能以爱民为心。与朋友交,义而信。呜呼!其不可泯没者,岂独诗而已哉。君卒之明年壬寅仲秋。石洲,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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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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