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縣貪官許良安遺臭碑

贪官许良安遗臭碑
中華民國33年(1944年)1月10日于路南县

遗臭碑简记 编辑

古无有为贪官立碑者?有之,自路南县始。夫流芳遗臭,皆自人为;分道扬镶,亦各有别。其人而为流芳也,则碑从而芳之;其(人)而为遗臭也,则碑从而臭之。其碑同,其所以利民、害民者,则各异。路南县长许良安者,实我邑空前绝后之贪宫。去不有迹,何以惩前?臭既永遗,允堪毖后。该贪官自到任后,巧取豪夺,恣意挟持;窒息民生,藉端敲磕。到县甫及半裁,搜括巳达数百万金;下乡流连二月,受害尽遍十三乡镇。除旅费、供张极端摊派外,其虎狼爪牙李国钧、许恒安驱膻鹰犬;满云程、魏光祖逐臭蚊蝇;潘小巫等复为之推波助浪,聚敛苛罚。如违收酒税,勒索旅费,鲸吞田赋、碾余,种种贪赃枉法,事实指不胜屈。复于去岁十一月二十三日,亲率武装政警蹂躏县中,诬捕教员。学生以士可杀不可辱,情深师长,同至县府请愿,竟被杀伤至十余人之多。其摧残教育,杀害青年,实属丧心病狂,不复知世间有羞耻事。殊知物极必反,不平则鸣。吾乡民风古朴,夙安耕作,从未有控官之恶习。兹迫于贪官淫威之下,忍无可忍,不得已而激成全县一致之控告。其赃证査有实据者,巳达四十八件之多。兹幸上峰洞悉民隐,委员到县详査,该贪官所括赃款,确实无虚,特予以撤换。然其在县一切卑污阴险劣迹,实有足以遗臭万年者。若不为之刊碑勒石,使垂永久,何以抒众愤而戒后人也。爰为之记。

贪污事实纪要 编辑

一、鲸吞田赋,碾余国币二十六万三千六百七十元。

二、违征酒税,苛罚酒户共计国币二十六万六千八百元。

三、下乡巡视,苛索旅费、勒令供张共计国币三十六万元。

四、借名察仓,苛索旅费及免盘仓费共计国币九万余千元。

五、征兵旅费、踏看费,以及借端苛罚共计国币三十六万元。

以上五柱共计国币壹百伍拾余万元,均系有凭有据。其他硬敲恶榨者,尚未列入,其数尤多焉。

中华民国三十三年一月十日路南县各机关暨全县民众立

 

本作品現時在大中華兩岸地區因著作权保护条款过期而处于公有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司法管辖区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和澳门)和中华民国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條(目前司法管辖区为台澎金马地区),所有著作权持有者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发表50年后,或者从创作之日起50年未发表,即进入公有领域。其他适用作品则在作者死亡后50年进入公有领域。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法人作品应满足三点要求:(1)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法人”)主持创作,而非工作人员自发进行;(2)创作思想及表达方式体现法人意志;(3)由法人负责,而非执笔者。(详情


致上传者:请在本模板中标明该作品的首次发表时间及其作者姓名或著作权持有者名称。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因为1996年1月1日在原著作国家地区属于公有领域,之前在美国从未出版,所以在美国也属于公有领域。


然而,在其他国家地区可能仍有版权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