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縣貪官許良安遺臭碑

貪官許良安遺臭碑
中華民國33年(1944年)1月10日於路南縣

遺臭碑簡記

編輯

古無有為貪官立碑者?有之,自路南縣始。夫流芳遺臭,皆自人為;分道揚鑲,亦各有別。其人而為流芳也,則碑從而芳之;其(人)而為遺臭也,則碑從而臭之。其碑同,其所以利民、害民者,則各異。路南縣長許良安者,實我邑空前絕後之貪宮。去不有跡,何以懲前?臭既永遺,允堪毖後。該貪官自到任後,巧取豪奪,恣意挾持;窒息民生,藉端敲磕。到縣甫及半裁,搜括巳達數百萬金;下鄉流連二月,受害盡遍十三鄉鎮。除旅費、供張極端攤派外,其虎狼爪牙李國鈞、許恆安驅膻鷹犬;滿雲程、魏光祖逐臭蚊蠅;潘小巫等復為之推波助浪,聚斂苛罰。如違收酒稅,勒索旅費,鯨吞田賦、碾余,種種貪贓枉法,事實指不勝屈。復於去歲十一月二十三日,親率武裝政警蹂躪縣中,誣捕教員。學生以士可殺不可辱,情深師長,同至縣府請願,竟被殺傷至十餘人之多。其摧殘教育,殺害青年,實屬喪心病狂,不復知世間有羞恥事。殊知物極必反,不平則鳴。吾鄉民風古樸,夙安耕作,從未有控官之惡習。茲迫於貪官淫威之下,忍無可忍,不得已而激成全縣一致之控告。其贓證査有實據者,巳達四十八件之多。茲幸上峰洞悉民隱,委員到縣詳査,該貪官所括贓款,確實無虛,特予以撤換。然其在縣一切卑污陰險劣跡,實有足以遺臭萬年者。若不為之刊碑勒石,使垂永久,何以抒眾憤而戒後人也。爰為之記。

貪污事實紀要

編輯

一、鯨吞田賦,碾余國幣二十六萬三千六百七十元。

二、違征酒稅,苛罰酒戶共計國幣二十六萬六千八百元。

三、下鄉巡視,苛索旅費、勒令供張共計國幣三十六萬元。

四、借名察倉,苛索旅費及免盤倉費共計國幣九萬餘千元。

五、徵兵旅費、踏看費,以及借端苛罰共計國幣三十六萬元。

以上五柱共計國幣壹百伍拾余萬元,均系有憑有據。其他硬敲惡榨者,尚未列入,其數尤多焉。

中華民國三十三年一月十日路南縣各機關暨全縣民眾立

 

本作品現時在大中華兩岸地區因著作權保護條款過期而處於公有領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司法管轄區為中國大陸,不包括香港和澳門)和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目前司法管轄區為台澎金馬地區),所有著作權持有者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發表50年後,或者從創作之日起50年未發表,即進入公有領域。其他適用作品則在作者死亡後50年進入公有領域。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釋義》,法人作品應滿足三點要求:(1)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法人」)主持創作,而非工作人員自發進行;(2)創作思想及表達方式體現法人意志;(3)由法人負責,而非執筆者。(詳情


致上傳者:請在本模板中標明該作品的首次發表時間及其作者姓名或著作權持有者名稱。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因為1996年1月1日在原著作國家地區屬於公有領域,之前在美國從未出版,所以在美國也屬於公有領域。


然而,在其他國家地區可能仍有版權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