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縣貪官許良安遺臭碑

貪官許良安遺臭碑
中華民國33年(1944年)1月10日於路南縣

遺臭碑簡記 編輯

古無有為貪官立碑者?有之,自路南縣始。夫流芳遺臭,皆自人為;分道揚鑲,亦各有別。其人而為流芳也,則碑從而芳之;其(人)而為遺臭也,則碑從而臭之。其碑同,其所以利民、害民者,則各異。路南縣長許良安者,實我邑空前絕後之貪宮。去不有跡,何以懲前?臭既永遺,允堪毖後。該貪官自到任後,巧取豪奪,恣意挾持;窒息民生,藉端敲磕。到縣甫及半裁,搜括巳達數百萬金;下鄉流連二月,受害盡遍十三鄉鎮。除旅費、供張極端攤派外,其虎狼爪牙李國鈞、許恆安驅膻鷹犬;滿雲程、魏光祖逐臭蚊蠅;潘小巫等復為之推波助浪,聚斂苛罰。如違收酒稅,勒索旅費,鯨吞田賦、碾余,種種貪贓枉法,事實指不勝屈。復於去歲十一月二十三日,親率武裝政警蹂躪縣中,誣捕教員。學生以士可殺不可辱,情深師長,同至縣府請願,竟被殺傷至十餘人之多。其摧殘教育,殺害青年,實屬喪心病狂,不復知世間有羞恥事。殊知物極必反,不平則鳴。吾鄉民風古樸,夙安耕作,從未有控官之惡習。茲迫於貪官淫威之下,忍無可忍,不得已而激成全縣一致之控告。其贓證査有實據者,巳達四十八件之多。茲幸上峰洞悉民隱,委員到縣詳査,該貪官所括贓款,確實無虛,特予以撤換。然其在縣一切卑污陰險劣跡,實有足以遺臭萬年者。若不為之刊碑勒石,使垂永久,何以抒眾憤而戒後人也。爰為之記。

貪污事實紀要 編輯

一、鯨吞田賦,碾余國幣二十六萬三千六百七十元。

二、違征酒稅,苛罰酒戶共計國幣二十六萬六千八百元。

三、下鄉巡視,苛索旅費、勒令供張共計國幣三十六萬元。

四、借名察倉,苛索旅費及免盤倉費共計國幣九萬餘千元。

五、徵兵旅費、踏看費,以及借端苛罰共計國幣三十六萬元。

以上五柱共計國幣壹百伍拾余萬元,均系有憑有據。其他硬敲惡榨者,尚未列入,其數尤多焉。

中華民國三十三年一月十日路南縣各機關暨全縣民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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